恋爱期间转账8万元,分手后能要回吗?新疆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判了!

热恋时,红包、转账是“爱的证明”;分手后,这些钱却常常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究竟算赠与还是借款?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昔日情侣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5年4月,秦某(女)与苟某(男)正处于恋爱关系。期间,苟某以店铺进货急需资金,承诺下月维修款到账即还款为由,请求秦某从网络贷款APP平台借款10万元周转,并主动表示会承担贷款利息。

出于信任,秦某随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苟某实际出借8万元用于资金流转。然而好景不长,两人因性格原因分手。更令秦某头疼的是,贷款逾期后苟某仍未偿还分文。秦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催收,苟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始终未予清偿。2025年8月,秦某将该纠纷诉至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秦某提供了转账凭证,并提交了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在催收过程中,被告苟某明确承认该笔款项为借款,只是无力偿还。被告苟某则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该款项是秦某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且双方交往中还有其他多笔经济往来。但苟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原告秦某已提供转账凭证和聊天记录等初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实际交付。被告苟某主张款项为赠与,却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明确指出,虽然双方在借款时存在恋爱特殊关系,但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的规定,法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8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有效。

案件受理后,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光玲调解室”的调解员马光玲积极介入。通过电话、微信及面对面核算,逐一核对双方经济往来,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苟某于2025年12月底前,向原告秦某给付借款本金8万元。

热恋中的经济往来往往夹杂情感因素,一旦关系破裂,极易引发纠纷。法官在此提醒:

大额转账要“明示”。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最好通过借条、合同或在微信聊天中明确借款意思,如“这钱你先用,下个月还我”,将“赠与”与“借款”清晰区分。

保留证据是关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录音录像都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铁证”,务必妥善保存。

“赠与”难以追回。带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1314等,或在特定节日的红包,通常被认定为表达情意的无偿赠与,分手后主张返还较难获得法院支持。

本案中,正是秦某提供了被告承认借款的录音和聊天记录,才让“借款”性质得以尘埃落定。爱情虽无价,取证需谨慎。(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