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不容逾越的底线。为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公平有序、诚信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近日,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以马肉掺杂冒充驴肉对外销售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程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其违法所得六万二千二百三十二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经韩城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程某某在经营驴肉泡馍馆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从屠宰场购进生马肉与生驴肉,在店内分别卤制成熟后分类存放。日常经营过程中,程某某刻意将熟马肉掺入熟驴肉中,以假充真,冒充纯正驴肉制作驴肉火烧、驴肉泡馍、驴肉煮馍等食品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62232元人民币,全部违法所得已追缴到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以马肉掺杂驴肉、以假充真,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全案事实及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常言道“天上龙肉,地下驴肉”,驴肉凭借优良口感广受消费者喜爱。但部分经营者利欲熏心、心存侥幸,打起了“挂驴头卖马肉”的歪主意。此类行为不仅违背商业诚信准则,更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此提醒广大市场经营者,诚信经营是立身之本、守法经营是从业之基,食品领域五万元销售额是刑事追责的硬性法定起点,不存在“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即无需担责”的情形。任何通过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如消费过程中发现权益受损,要及时留存证据、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