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据统计,我国现在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超过2.3亿。由于目前我国养老保障制度还不健全,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失智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日益成为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的民生课题。多数老年人缺乏法律知识和相应指导,自行拟定的赡养协议等法律文书,常存在内容不完善、文字表述有歧义、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存疑等问题,导致协议无效或效力不确定,不被人民法院或相关部门认可,最终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
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公证处针对涉老法律难题,充分发挥公证专业优势,主动前置服务,积极介入涉老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在涉及养老的法律实务工作中,公证员运用公证法定证明效力,积极主动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合规、切实有效的法律建议,提前预判、明确告知各种法律风险,为当事人代拟真实、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将公证服务深度融入纠纷解决全过程,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专业职能,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公证力量。

2025年8月5日,一位老人向合肥市合肥公证处公证人员送锦旗表示感谢(陈华 摄)
公证解决赡养难题
老人李先生育有李某亮和李某云2个子女,二人对李先生的赡养问题产生争议。经协调,李先生和子女协商一致,由儿子李某亮承担主要赡养义务,负责李先生的所有养老和医疗费用,并提供自有房屋供李先生终生居住;女儿李某云承担次要赡养义务,有空就来探视照料李先生。考虑到李某亮的赡养付出较多,李先生自愿将自己名下房屋过户给李某亮。为预防纠纷,李先生和子女共同来到合肥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起初,李某亮提出办理赡养协议和遗嘱公证,约定由其对李先生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李某云承担次要赡养义务。同时,李先生另行订立遗嘱,明确其身故后名下房屋由李某亮一人继承。
公证员研究后认为该方案最大的风险在于,若李先生晚年丧失行为能力后,李某亮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李先生将无法变更、撤回遗嘱,极易引发赡养纠纷和遗产争议,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针对公证员提出的风险隐患,李先生随即调整方案,提议只办理赡养协议公证,在赡养协议中增设房屋赠与相关条款,不再单独办理遗嘱公证。
公证员当场予以专业纠正:赡养关系和赠与关系属于两类独立的法律关系,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将二者合并公证会导致法律关系混乱,存在法律适用隐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这项义务不因父母是否赠与财产而免除、变更。若将赠与条款纳入赡养协议,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和其他人员产生误解,形成“赠与财产是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的错误认知,这显然和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相违背,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在同一公证文书中混杂赡养、赠与两类法律事项,违背公证“一事一证”的基本原则,在法律适用上会产生紊乱,文书效力存在瑕疵。
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个新的方案:赡养协议与房屋赠与合同拆分,分别办理公证。同时,公证员还在赠与合同中专门增设了居住条款,约定李某亮需保障李先生无偿终生居住房屋,若其不履行赡养、居住等所附义务,李先生有权要求其返还受赠房屋。
赡养协议和赠与合同公证的组合可以有效保护李某亮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李先生将房屋公证赠与李某亮后,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合同,这让李某亮履行对李先生的主要赡养义务没有了后顾之忧。
上述公证也保护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在李先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若李某亮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撤销赠与;若李先生因李某亮的违法行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身故,李某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赠与;若李先生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不是李某亮违法行为造成的,李某亮不履行义务,李先生虽无法自行维权,李某云可以作为李先生的代理人,依法要求李某亮继续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财产。
当事各方均表示同意公证员提出的方案,认为这一方案可以满足各方意愿、消除各方顾虑。后续公证员回访,了解到李先生安度晚年,子女对李先生的养老问题没有再产生争议。
本次公证服务未机械套用办证流程,公证员精准厘清法律关系、全面排查法律风险、精细化设计合同条款,完整忠实记录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通过将赡养协议和赠与合同公证有机结合,切实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公证员在面对复杂案例时勇于担当、积极有为的专业精神,展现了公证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专业价值。

2025年5月1日,合肥市合肥公证处公证人员到老人家里办理公证(陈华 摄)
公证赋予给付赡养费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老人王某曾与多名成年子女达成了赡养协议,约定子女每月向王某支付赡养费。协议生效后,个别子女不按时支付赡养费,王某追讨无果,向合肥市公证处咨询法律解决途径。
公证员考虑到“法理兼顾、以和为先”的原则,告知王某家庭纠纷应优先沟通协商,最大限度维护亲情和睦。若协商无果,王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若协商成功,王某可以申请办理赡养协议公证,赋予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和子女协商一致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子女承诺按时给付赡养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续如再发生违约情形,王某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省去了诉讼环节,提升了执行速度,加大了执行力度。王某听后频频点头。
赋予给付赡养费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服务,可以有效督促子女自觉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化解涉老赡养纠纷,保障老年人晚年安稳生活。
为老年人办理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公证
独居老人何某配偶早逝,子女都在国外工作,本人又不愿到国外和子女共同生活。何某现在身体尚可,神志清楚,但是担忧将来自己生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出现无人监护的困境、医院治疗方案不符合自己心愿以及去世后遗产继承出现纠纷等问题,于是来到合肥市合肥公证处求助。
针对何某的情况,公证员为其提供全方位的风险防控方案。首先,订立生前预嘱,确保其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按照自己希望的方式获得或者拒绝接受特定的医疗方案,个人医疗意愿得到他人的尊重与执行。其次,订立意定监护协议,何某自主选择个人或组织,协商达成意定监护协议,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照料晚年生活、处理相关事务。最后,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通过订立遗嘱指定自己的继承人为遗赠受益人和遗赠执行人,对自己死亡后的财产和事务作出安排;也可以和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由对方承担何某生养死葬的义务,依规取得相应财产权益。
针对何某提出“自己签署的上述法律文书和公证的法律文书在法律效力上是否一致,公证文书有哪些优势”的疑问,公证员做出专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何某自己订立的文书,只要是其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文书的形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行为都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从法律效力层面而言,何某自己订立的文书与公证文书法律效力一致。
虽然二者法律效力相同,但是公证处是国家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定证明机构,可通过法定程序对何某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审慎的核查与专业证明,公证处代为起草的文书内容完善、逻辑通顺,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公证公信力和法定证明效力。相比何某自己订立的文书,公证文书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减少不必要的质疑,何某的合法权益也更容易得到保障和实现。何某知晓了公证服务的价值与优势后,经过慎重考虑,申请办理了全套公证服务。
大力推进涉老公证便民服务
老人赵某打电话给合肥公证处,称其要办理夫妻赠与公证,但是因身体不好、行动不便,故申请公证员上门办理。闻听赵某的请求,公证处迅速派出两名业务骨干,带着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上门提供专属公证服务。赵某虽思维清晰,但口头表达能力较弱,公证员不厌其烦地沟通,最终确定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场制作问询笔录、打印法律文书,为其办理好公证。赵某顺利实现了自己的心愿,对公证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效率非常满意。
在开展“公证规范优质”行动中,合肥公证处不断提升公证服务的便民化水平,上门服务只是公证员日常众多事务中一个简单平常的缩影。公证员应老年人的请求,到医院、养老机构等地提供贴心、便捷的上门服务,以主动担当践行公证为民初心。

2025年10月31日,合肥市合肥公证处公证员走进养老院向老人进行普法宣传(王君杰 摄)
将涉老公证事项向证前调解及证后服务延伸
老人周某的配偶杨某去世,留有房屋遗产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杨某的子女在继承时坚持要求和周某平分杨某的遗产,周某对此存在异议。周某认为,其与杨某共同生活多年,对杨某照顾较多,杨某的子女从来不看望,平时也未尽到赡养义务,因此不同意平分。
继承纠纷发生后,合肥公证处没有简单以纠纷为由拒办,而是耐心向双方解读遗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子女和配偶均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酌情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据此,公证员指出杨某的子女平分遗产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在公证员情理兼顾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继承析产协议,杨某的房产由周某继承,周某给予杨某的子女相应经济补偿,纠纷顺利化解。
继承公证书出具后,周某不知道如何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公证员主动提供证后延伸服务,指导、帮助周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顺利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办理养老资金监管公证
为践行“公证为民”的服务理念,合肥公证处常年开展公证法律服务“七进”活动,主动走进社区、走进养老机构,面对面听取老年群体的诉求,解决老年人遇到的现实法律难题。
针对老年人担心的养老机构入住押金、预付资金安全问题,合肥公证处创新设立了预付资金监管平台,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将入住的老年人缴纳的押金存入平台账户接受监管,实现养老资金与养老机构自有运营资金完全隔离,为老年人养老资金安全建立了一堵防火墙,切实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此举深受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欢迎,也得到合肥市民政主管部门的肯定与支持。
为了让更多老年人了解公证的意义,遇到矛盾纠纷懂得知法用法,合肥公证处将涉老宣传阵地从线下延伸到线上,利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打造让老年人喜闻乐见的公证宣传新阵地。同时,自主拍摄普法短剧,以生动、新颖、有趣、实用的形式进行宣传,有效扩大了涉老公证服务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公证处 江震)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6月下(总第228期)法治实践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