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首先需要空域管理制度的科学化、法治化。当前,我国适飞空域管理框架已基本建立,制度细节有待完善。
适飞空域精细化管理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管制空域以外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在适飞空域内,微型无人机真高50米以下,轻型和小型无人机真高120米以下,无须提交飞行活动申请。2023年12月,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将空域划分为A、B、C、D、E、G、W共七类,其中G、W类为非管制空域,奠定了分类管理基础。2025年12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明确规定,划分空域应兼顾民用航空、国防安全、低空经济发展需要及公众利益,这为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法律遵循。
未来制度完善方向:一是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立法,从法规层面明确飞行活动相关程序、分级分类和动态调整机制;二是统一适飞空域划分标准,确保其科学合理;三是建立空域使用效率评估制度,定期优化调整。
空域申请被拒的行政救济
现行条例规定了飞行活动申请的审批时限(飞行前1日12时前申请,21时前答复),但对被拒后的救济渠道未作明确规定。
从依法行政原则出发,本文建议:
第一,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时,应当出具书面决定,载明法律依据、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将审批行为明确为外部行政许可行为。第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一步规范空域审批的书面告知程序,对不予批准决定明确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申请人可依法提出复核或申诉,相关部门应建立顺畅的受理与反馈机制,保障申请人的合理诉求渠道。第三,从优化审批服务角度,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建立探索建立审批时限内未作不予批准决定时,由系统自动反馈“审批中”状态并说明预计办结时间的机制,以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避免因流程延迟影响合法飞行需求。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已表示将推广“扫码飞”等经验。随着审批智能化水平提高,因效率引发的争议将逐步减少。
低空经济安全责任的基本框架
低空经济涉及多方主体,责任需要清晰界定。
企业方面,生产制造企业应该对产品质量负责,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适航许可擅自生产运营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运营企业应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体系。
监管机构方面,依法履行审批许可、监督执法职责,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责。
用户方面,必须实名登记,严守操作规范,按要求购置保险,违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进一步强化了安全保障制度,为责任划分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薄守省)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6月下(总第228期)法治新知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