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法院白马寺人民法庭《涉文旅纠纷案例手册》(十)

文旅兴则城市兴,法治稳则旅途安。文旅浪潮奔涌向前,人员往来日频、业态迭代日新,涉旅纠纷亦随之而生,点滴矛盾若失当处置,皆可能损伤权益、折损城市文脉。

以法为盾,护航文旅;以案为鉴,防微杜渐。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法院白马寺人民法庭制作的《涉文旅纠纷案例手册》,精选十二则涉旅典型案例,涵盖多类涉旅法律场景,以案释法、以法明理,为游客、经营者及基层调解者提供易懂实用的法治指引。

法治润文旅,丹枫映白马。愿以法治微光,护瀍河文旅清朗,伴每一段旅程安心致远,让山河胜景与法治温情双向奔赴。

[案例十]

“纯玩”团安排购物活动,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违约责任——盘某与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盘某通过某平台购买某公司提供的旅游产品“追寻北极光一价全含品质 8 晚 10 天跟团游(2 成人)”,产品价格为 25 298 元。该旅游产品下部有“服务承诺:纯玩、即时确认”标识,某平台发布的《纯玩商品服务保障标准》关于“纯玩商品”定义如下:纯玩商品,是指平台商家店铺内含有纯玩标识的商品,商家承诺该商品在行程过程中无任何购物安排。商家承诺在订单生效后若有购物安排,则向消费者“退一赔一”。旅程结束后,盘某就某公司旅程中安排购物问题进行投诉,主张旅程中某公司先后五次安排购物环节。后盘某诉至法院,主张某公司欺诈并据此要求“退一赔一”,请求某公司退还盘某 25 298 元,赔偿 25 298 元。

经查,盘某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其主张的前四次购物为某公司安排的购物环节,其主张的第五次购物安排系回国前返回机场路上,旅游大巴绕道前往购物点,停留近一小时。某公司认可回程途中的购物安排,表示回程路上顺路前往超市购买物品。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旅游商品确有“纯玩”标识,某平台亦通过《纯玩商品服务保障标准》对其进行限定,故关于“纯玩”标识的特别约定,应当作为涉案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其他条款具备同等效力,双方亦应遵守。在已承诺“无购物安排”的情况下,某公司带领全部旅客在约定旅行的期间内前往购物,属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由于该次安排已近旅程尾声,超市位于前往机场的路上,故上述安排未对整体旅程产生实质影响。考虑到某公司已向盘某提供涉案合同所载明的全部服务,且盘某亦通过反馈表认可相关服务,以上违约行为未达到“欺诈”程度,法院最终酌情支持了部分违约金。

【典型意义】

随着广大消费者对旅游质量要求的不断提升,“纯玩团”逐渐成为出行者的热门选择。对于旅游服务提供者而言,不论是特别条款约定还是平台标识,一旦明确承诺“纯玩无购物”,就应当严守合同约定,在未与游客达成充分合意、实现合同变更之效力的情况下安排购物行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赵晓曼 周祥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