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超
法律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寻衅滋事类案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取保候审的适用都是从严掌握,如何认定为上述纠纷类型往往也难以按图索骥。本案中,检察机关和律师共同发力,最终厘清了婚恋纠纷与典型寻衅滋事的法律边界,也为处理情感矛盾、管控过激行为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
卢某某系一家公司职工,一天下班后驾车回家的路上,卢某某发现前车系妻子同事的车辆,他怀疑妻子与该同事有不正当关系,且此时正坐在前车后排。卢某某越想越气,随即加速上前从侧前方撞击截停了前车,并跳上前车引擎盖拍打其挡风玻璃,要求车内人员下车。对方车辆被撞停后,迅速掉头将卢某某从车上甩下驶离,情绪激动的卢某某驾车追赶并持续撞击该车,致使前车失控,撞到了其他车辆并滑行撞上路边栏杆后停下,双方下车后发生了肢体冲突。整场冲突造成三辆机动车受损、人员轻微受伤、道路栏杆遭到不同程度损坏。案发后,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将卢某某刑事拘留。事发时,卢某某与妻子正处于离婚冷静期期间。
【律师行动】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经过阅卷,结合案件起因、法律规定与司法政策,向检察机关提交专项法律意见,全力为卢某某争取相对不起诉处理。
辩护人首先明确案件核心定性:本案并非典型的“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式寻衅滋事,冲突根源为婚恋纠纷。被害人与卢某某的妻子存在不正当交往,直接导致卢某某婚姻破裂,卢某某在长期精神压力下临时情绪失控,行为对象特定、事出有因,不具备寻衅滋事罪要求的动机。同时,卢某某属于一次性激情犯罪,此前未被有关部门批评、处罚,不存在屡教不改的情形,且案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低。此次冲突仅造成轻微皮外伤,财产损失不大,卢某某均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谅解。事件也未引发交通瘫痪、公众恐慌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卢某某如实供述,亦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证据、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并按照辩护人申请调取了涉事人员开房记录后认为,卢某某实施了追逐、拦截他人、损毁财物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但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却系婚恋纠纷引发,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卢某某不予起诉。
【以案释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恋纠纷引发激情违法犯罪的案件,也是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生动实践。本案的发生也警示公众:一、事出有因不等于肆意违法,即便存在情感、债务矛盾,也不能采取驾车追逐、撞击车辆、当众肢体冲突等过激手段,此类行为仍会扰乱公共秩序、侵害他人人身与财产安全,难逃法律追责。二、情绪失控代价高昂。在公共道路驾车追逐、撞击他人车辆,极易引发连环事故,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时意气用事,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面临刑事责任,留下违法犯罪记录,对个人工作、生活造成长久影响。三、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矛盾,拒绝私力报复。婚姻出现裂痕本属不幸,采取暴力对峙等方式只会激化矛盾、扩大损失,切勿被愤怒冲昏头脑,用违法行为解决矛盾。四、珍惜从宽机会,认罪悔罪、赔偿谅解是化解矛盾的关键。
此外,本案中,卢某某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是获得司法从宽处理的重要条件,也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