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近日,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许某某、孙某、彭某、王某某等四名被告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4月至8月,被告人许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海洛因。许某某通过现金、收款码收取孙某及其他吸毒人员毒资,从上线处购进毒品海洛因后,截留部分毒品并兑料加工,再以当面交易、租车送货的方式贩卖给孙某,并以“埋雷”方式直接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被告人孙某明知许某某贩卖毒品,仍多次联系出租车、以租车取货的方式从许某某处购进毒品。孙某取得毒品后截留部分自用,将剩余海洛因转卖给其他吸毒人员牟利。被告人王某某为免费吸食毒品,帮助许某某使用个人收款码代收毒资,并以“埋雷”方式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被告人彭某协助孙某取送毒品、收取毒资,并与孙某共同吸食截留的毒品。2025年8月6日,公安机关在韩城市高速路口,当场查获孙某从许某某处通过出租车取回的涉案毒品海洛因及注射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彭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分工配合、结伙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孙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贩卖、运输,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提出从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至二年不等的量刑建议,合议庭在全面评议后将择期宣判。(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