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乐市人民法院:行车疏忽碾损私物,先行调解化解纠纷

新疆博乐市人民法院:行车疏忽碾损私物,先行调解化解纠纷

近日,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通过先行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因行车疏于观察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厘清了“认知误区”背后的法律责任,促成双方当场履行和解。

基本案情

某天下午,李某轮滑运动结束后,将轮滑鞋放置车辆旁,准备收纳至车辆后备箱。赵某驾车途经此处,行车未谨慎观察,车辆碾压损毁该轮滑鞋。事发后李某呼喊赵某,赵某误以为碾压普通路面杂物,未察觉损毁他人财物,直接驾车驶离现场。

事后李某报警,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赵某损毁他人财物。李某多次与赵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赵某诉至博乐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赵某驾车不慎碾压他人财物后驶离,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赵某主观误以为碾压杂物,能否免除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案件开庭审理前,法院组织双方先行调解。经核查案件事实,赵某认可碾压损毁轮滑鞋事实,自认行车观察不到位,自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当场向李某支付赔偿款项,双方达成和解,纠纷一次性化解。

法理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过失损毁他人小额财物引发的财产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负有安全观察、谨慎驾驶、避让路面财物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赵某驾车时未尽审慎观察义务,过失碾压损毁李某私人物品,即便其主观不知碾压物品为他人财物,不影响侵权行为成立,依法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赵某事发后径直驶离,并非故意逃逸侵权,仅为认知失误,不加重其赔偿责任。本案通过先行调解结案,既弥补当事人财产损失,也省去庭审流程,高效节约司法资源,达成案结事了。

案件提示

一是机动车驾驶人行车需全方位观察周边路况,谨慎避让路面人员及私人物品,不慎造成他人财产损害,需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是市民停放、摆放随身物品时,需远离行车通道,避免物品占用行车区域,降低财物受损风险;

三是小额财产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优先通过先行调解协商化解矛盾,低成本高效解决纠纷。(恽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