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通行关乎生命安全,道路行车疏忽、监护看管缺位,双重隐患极易酿成交通事故。近日,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撞伤幼童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回顾
2024年6月,赛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公园路段超速行驶,途经沿街餐厅门前时,与横穿道路的3岁女童热某发生碰撞,致热某受伤入院救治。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赛某超速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热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后赛某先行垫付部分医药费,但双方针对剩余赔偿金额协商无果,热某法定代理人江某将赛某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要求赛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921.5元。
法院调解
庭审调解期间,双方就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数额产生分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驾驶人负有安全驾驶、谨慎通行义务,赛某在人员密集路段超速行驶、观察不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幼童热某年仅三岁,风险辨识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监护人江某未尽法定看护职责,放任热某独自横穿道路,存在监护疏漏,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理应自行承担相应次要责任。
承办法官立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原则,结合事故成因、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情况释法析理,疏导双方矛盾,平衡各方诉求。最终,经额敏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赛某赔偿热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3000元,赛某当庭给付17000元,剩余6000元于2026年3月30日前付清。
法官提醒
暑期将至,未成年人户外活动频繁,道路安全隐患增多,在此向广大群众作出四点安全提示:
落实监护责任。家长携带低龄儿童出行时需全程贴身看管,切勿放任孩子独自横穿道路、在路边追逐嬉戏。
规范安全行车。车辆途经公园、居民区等人流密集区域时务必减速慢行,严禁超速行驶,主动避让过路孩童。
主动消除隐患。群众若发现未成年人在道路上打闹玩耍,应及时上前劝阻,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出行平安。
合法处理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优先救治伤者并及时报警,赔偿相关争议可通过调解、诉讼渠道妥善化解。
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行驶是“马路杀手”。守护未成年人道路安全,离不开驾驶人谨慎行车、家长用心看护,谨记宁慢三分、不抢一秒,避免一时疏忽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王敏 李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