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没有数额、次数限制,实施此类行为即构成盗窃罪。日前,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一名入户盗窃小额财物的被告人作出判决。
2025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进入郭某某居住的板房内盗窃现金10元。同年10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再次进入郭某某所住板房内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经评估该电脑价值230元。
郭某某发现电脑被盗后报警,刘某某到案后,承认了自己的盗窃事实。日前,景县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判处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入户盗窃是行为犯,不以数额巨大为前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进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无论实际窃得财物价值大小,原则上都构成盗窃。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和人身安全。行为人进入他人私密空间行窃,极易引发户主恐慌,甚至可能转化为抢劫、伤害等更严重的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正基于此,刑法将“入户盗窃”列为严厉打击的盗窃行为之一。
(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