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手续不全,新疆麦盖提县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手续不全,新疆麦盖提县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近日,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出现“意外”。

案件回放

原告某公司以被告刘某拖欠货款为由,向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后,麦盖提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确定开庭时间。

开庭当日,被告刘某按时到庭并提出原告公司出庭人员委托代理人提交的代理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公司员工身份出庭,但未提供与原告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法庭当庭释明并给予补正期限,原告既未按期补正,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未到庭应诉,因此法院依法裁定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法官提示

当事人委托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务必同时提交身份证件及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等)。否则,代理人资格不被认可,若无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庭或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将视为原告无故不到庭,依法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案件受理费自行负担,既费时又费力。(李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