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一方免付抚养费”,这样的私下约定具备法律效力吗?近日,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明确给出答案:父母双方关于免除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因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认定无效。
2017年,李某(女)与魏某(男)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魏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另一次性补偿20万元。离婚当年,在魏某支付15万元后,两人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将原约定改为“孩子由李某单独抚养,魏某此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然而,随着孩子长大,教育、医疗等开支大幅增加,李某一人难以支撑,无奈之下以孩子名义将魏某诉至双滦区法院,要求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王莹第一时间查阅卷宗,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发现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对于离婚后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认知上。
庭审期间,魏某坚称,自己已和李某签订协议,明确后续无需支付抚养费,因此拒绝李某的请求。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是法律强制的,不因父母之间的私下协议而免除。”针对这一情况,王莹向双方当事人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以约定形式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条款,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孩子实际生活需求及魏某的负担能力,依法判决魏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万元。
法官提醒
离婚并非抚养义务的终点。父母若试图通过私下协议规避对孩子的抚养责任,损害未成年人根本利益,法律一律不予保护。
(付敬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