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少相恋本是青涩美好,可未深思熟虑便步入婚姻,极易因相处磨合不足、感情基础单薄产生隔阂,引发矛盾。近日,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校大学生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在校大学生小阿(化名)与男朋友小西(化名)自由恋爱后意外怀孕,二人未告知双方父母,便于2025年8月仓促登记结婚。由于婚后相处时日甚少,二人感情十分淡薄。
婚后,小阿未与小西商议,独自到医院做终止妊娠手术,事后双方矛盾激化,小阿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小西全额承担终止妊娠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
小西表示自己对小阿终止妊娠手术一事毫不知情,拒绝承担相关医疗费用。同时提出,恋爱期间累计为小阿转账、消费2万元,主张对方返还全部款项后,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
额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阿尚在校就读,双方婚前对彼此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共处时间短,未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且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在庭审中,二人均明确表示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针对小西提出“返还2万元花销才同意离婚”的抗辩,额敏县人民法院认为,离婚自由不受一方附加条件约束,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医疗费用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女性依法享有生育自主权,小阿自行终止妊娠不构成婚姻过错。受孕系夫妻共同行为所致,手术支出属于婚内合理开支,遵循公平原则,依法酌定医疗费用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综上,额敏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二人离婚;案涉终止妊娠手术医疗费用共计980.85元,由双方各承担50%,小西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小阿490.43元。
法官提醒
婚姻绝非儿戏,青年学子婚恋需保持理性。婚前应当充分沟通、告知家人,理性考量学业、经济、家庭等现实因素,慎重对待婚姻,树立正确婚恋观,避免因草率结合陷入婚姻纠纷。
法律尊重女性生育自主,但夫妻遇事应当坦诚沟通,切勿擅自决断激化矛盾,慎重对待结婚登记,树立正确婚恋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迪丽努尔·托汗 李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