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固定价款结算中能否依据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程序?

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固定价款结算中能否依据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程序?

在建设工程领域,当事人对通常约定工程竣工后据实结算,但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按照固定价款结算,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能否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2026年5月25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年4月12日,某电力建设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供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电力建设公司为生产线建设项目安装箱式变电站、真空断路器、户(内)外高压计量等设备。合同明确约定案涉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127万元。设备安装完毕后,某建设公司支付某电力建设公司100万元,剩余工程款在验收送电后支付,2022年6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某建设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2026年3月20日,某电力建设公司向昭苏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27万元。

被告某建设公司辩称,原告某电力建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成施工义务,且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款未能反映工程的实际造价,原告某电力建设公司施工的工程量远低于双方合同签订的127万元,故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确定某电力建设公司施工的工程价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某电力建设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的《供电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案涉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127万元,在原告某电力建设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册中可知,关于案涉项目的配电工程由发包方直接委托本案原告某电力建设公司施工,该验收册中具有高压计量装置、电流互感器型号、电压互感器型号、高压计量柜的施工部分。故原告某电力建设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

双方在签订合同中即选择了固定价款的结算方式,而非据实结算的方式,故固定价款是双方当事人对工程结算方式的一致意思表示,是双方达成契约的合意,故昭苏县人民法院未启动鉴定程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最终判决由某建设公司支付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27万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建设工程中因涉及时间长,且施工过程中可能遇见影响工程量的因素众多且繁杂,若工程项目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外部影响因素大,则选择据实结算更能保障双方利益,使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若在工程项目范围明确、变更少,在控制成本、简化管理时可以选择固定价款,但若双方一旦选择固定价款,则在施工义务履行完毕后,则不能再请求法院据实结算。(毋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