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4日,由江西省新余市律师协会、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联合主办,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新余市律协刑专委承办的“新形势下涉企犯罪辩护热点问题研讨会”在江西省新余市北湖宾馆隆重举行。

本次研讨会积极响应国家“十五五”规划高质量发展要求,汇聚了京赣两地及国内法律界、刑辩界精英,旨在深化北京与江西两地律师行业交流合作,搭建专业法律学习互通平台,强化律师队伍业务能力与专业素养,传承红色法治精神,助力两地法律服务资源互补、行业高质量发展。
深化京赣合作,传承红色法治精神
开幕式由新余市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简小勇主持。新余市律师协会会长张敏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协刑专委顾问、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田文昌分别发表现场致辞,纽约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法学教授虞平通过视频方式致辞。三位致辞嘉宾高度肯定了本次研讨会对于推动涉企犯罪辩护专业化发展的重要意义,期待京赣两地法律界以此为契机,深化交流、携手共进。

新余市律师协会会长张敏在致辞中指出,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贪贿犯罪新司解出台,涉企犯罪呈现刑民交叉复杂化、行为模式新型化等新特征,传统辩护思路亟待迭代。他强调,要坚守“慎刑护商”原则,厘清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单位与个人责任的边界,严禁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规范涉企财产查扣冻,降低司法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他表示,中国刑辩泰斗田文昌、高贵君指导,京都律所分享“合规前置、辩护协同”的标杆经验。会议聚焦刑民交叉认定、民企产权保护、涉企案件轻缓处理等核心议题,旨在凝聚专业共识,破解实务堵点,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在致辞中指出,在当前民营经济面临发展困惑、“两高”出台贪污贿赂罪最新司法解释的背景下,此次研讨会恰逢其时,意义重大。他回顾了刑法立法的历史背景:早期因民营经济薄弱,刑法中只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对公职人员的罪名。随着民营经济发展,增设了挪用资金罪、侵占罪等,比照公职人员犯罪处罚力度较轻。此次两高司法解释提出同罪同罚,强化对民营经济的同等保护,是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举措。
同时,田文昌还提出若干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与民企人员犯罪在侵害客体上存在差异,能否完全同罪同罚值得探讨;二是要警惕民企纠纷中民事纠纷刑事化倾向导致的打击面扩大问题;三是许多民企贿赂行为是不得已而为之,立法如何区分值得思考。最后,他强调,律师最了解司法实践,呼吁大家发挥以个案推动立法的作用,将办案中发现的具体问题作为研究课题,深入探讨,为立法和司法完善提供更有价值的实践依据。

纽约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法学教授虞平从大洋彼岸发来视频致辞。他回顾了十年前京都律师团队赴纽约大学培训的难忘经历,祝贺田文昌律师即将迎来80大寿,并寄语中国律师“不忘初心、坚守岗位,把中国的法治不断地坚定有序推进”。

开幕式上还举行了隆重的授牌仪式,京都刑辩研究中心江西新余站正式成立,标志着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与新余市律师协会的合作迈入新阶段。同时,仪式现场还举行了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专家顾问、研究员聘任仪式,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被聘任为中心专家顾问,新余市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简小勇、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勇被聘任为中心研究员。随后,全体参会人员合影留念,记录这一重要时刻。
三大主题研讨,聚焦实务前沿热点
本次研讨会设置三大核心研讨环节,围绕当前涉企犯罪辩护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深度交流:
第一环节:《贪污贿赂解释(二)》背景下企业犯罪问题研讨

本环节由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主任徐莹担任主持人。聚焦2026年5月刚刚施行的《贪污贿赂解释(二)》,围绕“同罪同罚”新规,深入探讨入罪数额、主观占有目的、公私财产混同、股东分红与侵占区分、单位行贿双罚制等实务痛点。

京都刑辩研究中心副主任臧德胜聚焦《贪污贿赂解释(二)》实施对涉民营企业犯罪辩护带来的影响,从三个方面作了分享:一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数额标准调整导致轻罪出罪难度加大,重罪案件增多,律师需要把握“参照适用”的原则,精细化认定金额,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开展辩护;二是行贿案件数额认定规则明确及向行贿人追缴财物问题,律师需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抵制不当追缴;三是单位行贿认定规则明确,辩护律师需要做好单位犯罪的辩护,并争取对单位的不追诉,维护单位权益。

新余市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简小勇围绕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目的”展开分享,梳理该罪名“排除意思、利用意思”两大法定构成要件,明确财物权属、履职行为等认定原则,归纳司法实践中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八大典型情形,并结合办案经验,提出财产混同、劳资纠纷、临时拆借等六类可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出罪路径。同时,他强调办案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杜绝客观归罪,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

中国法律逻辑学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淼作了《挪用型案件无罪之辩》主题发言,他提出,刑事辩护应当以无罪罪轻规则为准绳。规定即否定,无罪罪轻规则就潜藏于有罪规则背后。谭淼律师全面梳理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归纳出按照“决定主体”“名义主体”“使用主体”“为谁谋利”这四个步骤来认定“归个人使用”,并将上述判断思路呈现于一个逻辑图之中,还介绍了挪用型犯罪的二个罪轻规则。此外,他分享了一起挪用资金案如何将涉案金额从7000万元减为700万元的辩护过程。

在圆桌与谈环节,与谈嘉宾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骆世明结合实务,围绕《贪污贿赂解释(二)》分享观点。他结合案件数据分析新规适用范围,指出司法解释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短期内多数案件仍沿用旧标准,律师需提前储备应对思路。他重点解读单位行贿的认定规则,强调仍以单位意志、利益归属两大核心作为判定依据,办案中要善于利用控方证据佐证事实。针对实务中常见的财产混同情形,他提出不能直接以此否定单位犯罪性质。此外,他就“单位”的法律界定展开探讨,指出并非只有法人组织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医疗机构科室、律所等非法人主体同样可构成单位犯罪。
与谈嘉宾广东双度律师事务所主任庞瑾鲁结合公安从业经历与办案实践,解读《贪污贿赂解释(二)》带来的实务变化。他表示新规下调贿赂类犯罪追诉标准,量刑趋严,大幅压缩传统从轻辩护空间,对民营企业尤其是家族式、合伙制企业冲击明显。这类企业内部亲属、合伙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极易被刑事立案,引发企业经营危机。他提出,律师可活用司法解释中“参照适用”的规则,结合企业谅解、过往贡献等情节争取从宽处理。同时他建议区分刑事打击与企业内部治理,合理运用控告权利,将刑事手段作为化解矛盾的工具而非唯一方式。
与谈嘉宾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安鸿鹏围绕《贪污贿赂解释(二)》分享实务见解。他认为新规标志着民营反腐进入公私同罪同罚、从严追责的新阶段,核心是落实产权平等保护原则。当前单位行贿案件存在定性难、责任划分模糊、出罪空间狭窄三大痛点,司法机关多采用穿透式审查区分个人与单位犯罪。他指出,同罪同罚不代表机械等同,辩护时可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争取合理裁量空间,紧扣决策流程、资金流向、利益归属三大要点区分罪责。
与谈嘉宾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琦聚焦非公行受贿案件中中间人截留好处费这一实务难点,从量刑与罪名定性角度分享辩护经验。她梳理出该类行为易被认定为诈骗罪、非公受贿共犯、非公行贿共犯三种情形,并逐一分析辩护思路。针对诈骗罪认定,她主张从因果关系入手,论证截留款项属于利益分配,并非基于虚假事实处分财物。对于受贿共犯,可依据短暂持有财物、缺乏共谋故意等要点进行抗辩。
与谈嘉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律师朱薛峰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围绕新规下涉企职务犯罪辩护与风险防控展开分享。他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民事经济纠纷刑事化的问题愈发突出,叠加《贪污贿赂解释(二)》实施,涉企案件辩护难度持续加大。他重点分析了股权代持、突击入股等新型行贿形式,提醒律师和企业警惕此类隐蔽的法律风险。同时,他强调当事人沟通与形象塑造的重要性,建议律师做好当事人引导,规范陈述内容,避免言行自陷风险。
第二环节:民营经济促进法视角下民企经营刑事边界

本环节由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理事、京都涉企犯罪辩护与防控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娅琳担任主持人。紧扣实施一周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重点研讨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区分、骗取贷款/虚开增值税发票/串通投标等市场经营类犯罪的出罪路径、刑事挂案治理、异地趋利执法监督。

京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杨照东聚焦骗取贷款罪,结合典型案例分享四大实务辩护要点:一是欺骗行为与放贷之间的因果关系。虽资料造假但银行并未因这些虚假决定放贷,不构成本罪;二是银行决策层明知资料虚假放贷,双方无合意,银行方构成违法放贷罪,企业方无罪。银行非决策层明知资料虚假放贷,与企业方构成骗取贷款罪共犯;三是银行决策层授意造假,银行方构成违法放贷罪,企业方为违法放贷罪从犯。银行非决策层授意造假,与企业方构成骗取贷款罪共犯;四是以真实资料取得贷款后改变用途,用于真实生产经营,不论是否按时付息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均属民事违约。

江西省律协刑事诉讼法专委会副主任、江西省证据法学会常务理事曾庆鸿围绕民营医院医保诈骗无罪辩护展开分享。他介绍当前医保诈骗打击力度空前,多部门联动、智能监管让查处效率大幅提升,多地案件频发。结合实务,他提炼八大无罪辩点:明确过度诊疗、政策冲突下的诊疗行为不宜定罪;主张严格限定追责范围,不追究普通员工、不知情股东。同时指出床日定额结算、同病不同报销标准、套取个人账户资金等情形不构成诈骗,并提醒当事人在立案前主动退费,可依法核减涉案金额。他强调辩护要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紧扣虚构诊疗这一核心要件,结合医保政策与医学常识辨析行为性质,为该类案件辩护提供了完整思路。

圆桌与谈环节,与谈嘉宾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勇结合自身办案经历,提出办理涉企刑事案件需跳出传统辩护思维。他认为除常规事实、法律辩护外,还应运用民事、全局、政策、程序四大思维。针对刑民交叉案件,要用民商事法律视角界定行为性质;结合企业内部矛盾、治理结构等背景全面研判案情。同时善用司法政策,依托“少捕慎诉”原则为当事人争取不捕、不诉结果,并坚持提出管辖异议、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抗辩。
与谈嘉宾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佛山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庄志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为依据,聚焦严禁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这一核心原则展开分享。他梳理了多年来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出该原则从部门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成为律师维权的有力武器。结合异地立案插手债权债务纠纷的真实案例,他分享实操方法:遭遇此类情形时,可主动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债权,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借助检察监督纠正不当立案。他援引最新司法数据,证实检察监督在纠正违法立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方面成效显著。
与谈嘉宾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伟重点辨析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聚焦虚假宣传类案件的辩护思路。他结合最高院裁判观点与法学理论,从欺骗内容、程度、结果三大维度区分二者:民事欺诈多为局部不实表述,刑事诈骗则是对整体事实虚构;前者以赚取商业利润为目的,后者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他结合保健品、服务营销等典型案例,梳理七大辩护切入点,包括核查主体是否真实、判断消费者是否存在真实需求、审查企业履约能力与实际履约行为等。他认为,此类案件辩护核心就是锁定主观要件,细致区分商业夸大宣传与刑事诈骗,精准划定法律边界,为办理各类欺诈类涉企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判断标准与辩护方向。
与谈嘉宾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宇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展开解读与实务思考。他表示,该法案将禁止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等原则,从部门规章上升为正式法律,为律师维权提供了坚实依据。但法条多为原则性表述,细则缺失导致落地困难,刑民区分、超范围查扣冻等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他建议后续可推动刑诉法等法律与之衔接细化。针对违法立案、不当查扣冻两大痛点,他提出两项设想:一是在涉企案件立案阶段增设专门审查机制,强化立案前监督;二是建立统一的涉案财物处置中心,由检察机关牵头规范流程,保障企业财产权益。
第三环节:涉案财物处置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

本环节由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咨询专家肖文齐担任主持人。针对实践中涉案财物处置的复杂性问题,本环节围绕涉案财物概念、查扣冻措施滥用、公私财产混同、股权不动产处置、追缴规则、没收程序、案外人权利保护等突出问题进行深度研讨。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朱勇辉聚焦行贿犯罪违法所得追缴范围难题展开探讨。他结合实务案例探讨了在企业行贿获得项目的情况下对项目利润是否应当追缴这一热点话题,针对全部追缴、完全切割、折中比例三种观点,分析了“机会价值”“权重比例”“因果关系”三个难点,提出应将行贿获得的经营机会与后续合法经营行为分别评价,不应对合法经营形成的利润一刀切追缴,如果追缴,也应合理考虑经营行为在利润中的权重,实现打击与保护的平衡。

国浩刑事专业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张旭涛围绕民营企业内部违法犯罪调查与风险防控展开分享。他指出,根据最新统计数字,民营企业在企业犯罪中占比极高,这说明民营企业犯罪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既存在统一也存在相分离的复杂性,同时存在“自利型”和“内鬼型”这两种犯罪形态。公司法人治理既是一个管理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在公司法分权设置的机制下,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尤为重要。民营企业内部的违法犯罪调查应当实现专业化、专门化、专家化,结合企业管理的实践,注重防范犯罪的发生,善于收集和固定证据。人工智能时代,刑事律师们在做好传统辩护工作的同时,可以深度参与企业商业决策合规判断,对民企内部的违法犯罪开展防范与调查,完善知识结构,打通民、行、刑的“任督二脉”,做精通法律、深度了解经济管理、跟得上科技发展的“全科律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监察法学博士闫淮南围绕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界定及追缴边界展开讨论,他指出,刑事语境中二者内涵基本一致,违法所得分为直接所得与争议较大的间接所得。投资收益追缴分三类规则: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则全额追缴;赃款与合法资本混同投资,按份额比例追缴;赃款投入合法经营、依托劳动获利,仅追缴原始赃款,经营收益不予追缴。针对民企行贿衍生收益,以是否投入实质性合法劳动为判断核心:单纯靠行贿获取垄断利润的收益全额追缴;依托技术、管理等合法经营获利的,仅追缴行贿对应的不正当利益。他提醒辩护律师精准适用规则,在法律框架内据理力争,划定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的边界,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在圆桌与谈环节,与谈嘉宾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王誓华指出,《贪污贿赂解释(二)》的出台,从立法的层面对我国法律体系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但也担忧会给民营经济发展带来冲击。司法机关有了更多切入点,容易将普通商事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畴。他结合地方办案乱象举例,指出个别单位存在借助案件解决自身问题的情况。他认为,新规虽在立法层面有完善司法体系的考量,但落地后容易放大执法偏差。他提醒广大民营企业家务必绷紧法律红线,同时呼吁司法机关审慎适用新规,恪守司法谦抑原则,避免过度打击阻碍民营经济发展。
与谈嘉宾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主任谢红波聚焦刑事案件中“股权查封与处置”这一实务痛点展开分享。她表示,相较于不动产,股权查封对民营企业的冲击更为致命,极易导致企业经营停滞、资产价值大幅缩水。结合多地涉企案件经验,她提出三点思考:一是建议建立涉案股权托管制度,企业股权被查封后,通过专业托管保障企业正常运营,防止企业陷入“休克”状态;二是优化股权处置流程,缩短查封、评估、变现周期,最大限度保全股权价值,降低司法措施带来的次生损害;三是强化第三人、股权代持人的权益保护,在查封处置过程中严格甄别权属,避免无辜主体的合法财产受损。
与谈嘉宾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范真子结合一线办案经验,分享涉案财物审查与辩护实操技巧。她指出,查封扣押物品与清单数量不符是实务中常见问题,建议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申请重新清点,并争取以见证人身份到场监督,固定客观证据。她认为,涉案财物审查不能流于形式,在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全流程中,都要坚持对财物属性开展实质性审查,严格区分违法所得、涉案财物与案外人合法财产。最后她有感而发,提出“办理涉企案件,守护的不仅是当事人人生,更是整个企业的生存”。
与谈嘉宾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何秋晨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辨析“追缴与责令退赔”的适用边界。她结合一起行贿案案例指出,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常笼统使用“追缴”,混淆两项制度,引发执行争议。该案判决追缴上千万元不正当利益,执行阶段法院直接拍卖当事人名下房产,但部分房产购置时间早于行贿行为,权属存在争议。她认为,追缴适用于财物依然存在的情形,责令退赔则针对财物已灭失、无法追回的情况。若涉案财物已消耗,法院理应适用责令退赔,而非直接拍卖关联房产。该案在案外人异议程序中,法院仍认为应当对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合法财产执行追缴,只是提出在处置时依法保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及相应份额。
圆满落幕,开启合作新征程
研讨会特别设置重磅彩蛋环节,田文昌律师为全体参会人员带来了《从法律的本质看律师的辩护作用》专题分享,以其数十年的执业经验与深刻的法治思考,为与会律师带来了一场思想盛宴。

闭幕式上,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梁雅丽作闭幕总结时,向本次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全体嘉宾以及参会律师致以诚挚感谢。她表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江西新余站的授牌成立,是京赣两地刑辩力量深度协作的全新起点,也为后续交流打下坚实基础。
梁雅丽系统梳理了三大研讨板块的核心内容与价值。第一环节聚焦《贪污贿赂解释(二)》背景下的企业犯罪问题。在民营企业反腐进入司法高压的当下,民营企业既可能是腐败的被害者,其经营者也可能成为被追诉的对象,越是这样的新形势,越需要辩护律师以扎实的理论功底守住罪刑法定的底线。第二环节转向民营经济促进法视角下的民企经营刑事边界。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区分,是营商环境司法保护的第一道闸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让“平等保护”从原则宣示走向具体制度,也让刑辩律师的每一份无罪辩护意见,都有了更坚实的立法依据。第三环节深入探讨涉案财产处置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对企业家而言,人身自由与财产权利是一体两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绝不是法治应有的结局。涉案财产处置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经过举证、质证与充分说理的检验,都必须为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留下畅通的救济渠道。
梁雅丽指出,纵观三个环节,从定罪的边界,到刑民的边界,再到财产处置的边界,貌似各自独立,实则环环相扣,贯穿始终的是同一条主线:以法治划定边界,以辩护守护产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刑辩律师正是这一营商环境中不可或缺的“守夜人”。最高人民法院倡导“如我在诉”,要求把当事人的难事当成自己的家事;对刑辩律师而言,同样要“如我在辩”——把每一位企业家当事人的自由与财产,当作自己的自由与财产来守护,以专业、精细、有温度的辩护,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最后,梁雅丽表示,新余是一片有着红色法治传统的热土。以本次研讨会和新余站设立为契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愿与新余同仁一道,把今天碰撞出的思想火花转化为一个个成功的案例,共同推动两地刑辩事业高质量发展。

新余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孙展业作闭幕总结时表示,为期一天的研讨会圆满落幕,本次盛会群星璀璨,汇聚了田文昌老师等国内刑辩界顶尖专家,各位专家直面涉企犯罪问题的实务痛点、难点,毫无保留地分享他们对于各种涉企犯罪问题的思考以及实战经验,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深度,为新余律师办理涉企案件提供了宝贵启发。
孙展业最后表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新余分站正式设立,标志着京新两地律师行业合作迈向长效共建的新起点。研讨会虽已闭幕,思考永不落幕。新余律师将以职业担当,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衷心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和会务人员的辛勤付出。

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不仅为两地律师奉献了一场精彩的刑辩实务交流盛宴,更开启了京赣法律界深度合作的新篇章。京都刑辩研究中心江西新余站的设立,将持续为新余乃至江西地区输送优质法律资源,助力当地律师队伍专业能力提升,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共同谱写新时代法治建设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