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活动破坏金融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案,该案被告人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累计办理机动车第三者保险业务二百余单次,且无保险精算体系和风险防控处置能力,一旦出险,极易产生赔付危机。通过该案判决,一方面告诫经营者切莫以身试法,另一方面警醒广大群众应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购买保险需认准正规持牌保险公司,自觉防范非法金融风险,守护个人财产安全。(郭文君)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初,被告人张某某谋划自己开设保险公司开展经营,在未取得金融主管单位的特许经营许可情况下,通过他人代办获取海南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相关材料,随即以每单保险金额30%的高额佣金鼓励保险业务中介人员对公司保险业务开展对外承揽经营活动。在2024年6月至7月26日期间,累计办理机动车第三者保险业务约200单次,收到多家公司和个人支付保险费用合计370余万元。2024年7月26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龙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保险属于国家特许金融业务,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私自开设保险公司,开展保险经营,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法机构及人员常以低廉保费、高额回扣招揽业务,但这类机构不受监管,没有赔付保障,后续出险极易理赔无门。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办理保险业务须擦亮双眼,选择经批准设立的正规保险公司,仔细核验经营资质,摒弃贪小便宜的想法,不轻信私下推销,守牢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