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法院白马寺人民法庭《涉文旅纠纷案例手册》(八)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法院白马寺人民法庭《涉文旅纠纷案例手册》(八)

文旅兴则城市兴,法治稳则旅途安。文旅浪潮奔涌向前,人员往来日频、业态迭代日新,涉旅纠纷亦随之而生,点滴矛盾若失当处置,皆可能损伤权益、折损城市文脉。

以法为盾,护航文旅;以案为鉴,防微杜渐。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白马寺人民法庭制作的《涉文旅纠纷案例手册》,精选十二则涉旅典型案例,涵盖多类涉旅法律场景,以案释法、以法明理,为游客、经营者及基层调解者提供易懂实用的法治指引。

法治润文旅,丹枫映白马。愿以法治微光,护瀍河文旅清朗,伴每一段旅程安心致远,让山河胜景与法治温情双向奔赴。

[案例八]

旅游公共场所设备损害应适用过错责任与过失相抵原则确定各方责任——陈某诉朴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与朴某均系外地到辉南县某景区旅游的游客。2025年1月早晨,双方及其他游客到景区观景塔观景台游玩,陈某用三脚架放置相机摄影,三脚架的两只伸缩脚放置在护栏下缓台上,另一只伸缩脚放置在观景台地面上。朴某在陈某架设的相机旁靠近护栏处观景转身移步时,碰到陈某架设的相机三脚架,致使放置在缓台的三脚架伸缩脚滑落缓台(缓台两脚和地面两脚长度不一),三脚架失去平衡倒地,相机镜头损坏。后花费维修费用2157元。陈某起诉请求朴某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事发地点为某景区观景塔观景台,该观景台为游客观景通行所设,陈某架设三脚架固定相机,应考虑观景台人员流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相机安全,其将三脚架两脚缩短放置在护栏下缓台上,应考虑到人员流动碰到发生偏移会失去平衡导致相机损坏风险,且事发时,有较多游客聚集情况,其本人对相机脱管失控,其对相机损坏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朴某认为陈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的答辩意见应予以采纳。而朴某对相机的存在情况,应负一定的注意义务,对相机的损害后果应负次要责任。综上所述,对陈某佳能相机镜头损坏所造成的损失共计2157元,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由朴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647.1元,其余损失由陈某自负。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设备使用方与通行方的责任边界。在人员密集的旅游公共场所,设备使用方应承担高于私人空间的安全注意义务,结合空间实际条件选择安全的设备放置方式,主动评估环境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且在设备使用过程中持续关注安全状态。同时,通行方亦应尽到与场景匹配的合理注意义务。本案通过在具体场景中精准界定责任边界,平衡个人财产权益与公共空间秩序的关系,呼应了民法典“过错责任与过失相抵”原则的立法精神。在文旅行业蓬勃发展、旅游景点客流量愈发密集的今天,为化解旅游公共场所设备损害纠纷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司法路径。(赵晓曼 周祥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