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代收货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2015年,被告张某受父亲委托,帮忙接收原告送来的建材。张某收货后,直接在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上签下自己姓名,未标注“代收人”“代签收”等相关身份字样。后续原告一直未收到货款,多次向张某催讨未果,无奈诉至裕民县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张某承认签名及收货属实,却深感委屈,辩称自己只是帮父亲代收建材,并非实际买受人,不该由自己支付货款。而原告则认为,货物由张某本人签收签字确认,理应由其承担付款义务。
裕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送货单签名及收货事实均无异议,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张某主张仅是替父亲代收,但签字时未明确备注代收身份,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代收关系,其抗辩理由依法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日常生活中,帮亲友、同事代收货物十分常见。不少人误以为只是顺手帮忙签字,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实则存在极大法律隐患。一纸普通签收签名,背后承载着明确的法律责任,切勿碍于情面、粗心大意随意代签。在此提醒大家,代人签收货物务必牢记两点:
签字先核单据:送货单、收货单是认定交易关系、货物交付的重要法律凭证。签字前务必核对单据上货物数量、规格等信息,与实际收货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再签字。
代签注明身份:替他人代收时,一定要标注代收人XXX或XXX代XXX签收。若仅签署个人姓名、无任何代收备注,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代收关系,依据合同相关法律原则,签字人将被认定为实际收货方,依法承担付款等相应法律责任。(宋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