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以“投资”“抢购”为名的网络传销活动,本质仍是通过拉人头、缴会费骗取财物。近年来,传销组织手段不断翻新,从传统的实物传销向“互联网+虚拟商品”模式演变,披着“数字经济”“区块链”的外衣,更具迷惑性。本案通过一起典型网络传销犯罪,揭示犯罪分子通过开发多款App,以抢购虚拟产品订单为由,层层设套、骗取财物的全过程,为受害者敲响警钟,警惕传销犯罪。
【案情介绍】
2021年至2023年,被告人樊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魏某先后开发了多款手机软件,通过抢购虚拟产品订单的形式,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在部分订单中还掺杂了“实物”产品作为掩饰,并按照推荐顺序组成上下层级,形成金字塔形的传销组织结构。
经查,该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引诱参与者扫描推荐码实名注册。被告人樊某作为组织者,负责策划运营、管理后台及资金,并发展了被告人高某、田某、闫某、杨某、黄某等人作为各区域负责人,通过组织聚餐、线上培训、微信群鼓动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线,根据下线人数和投资金额获取提成和分红。被告人魏某提供软件开发和技术维护支持。经鉴定,涉案App运行期间,注册会员账号总数达1400余个,去重后参与传销人员达700余人,涉案资金流水高达1400余万。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樊某、高某、田某、闫某、杨某、黄某等人组织、领导以投资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扫描邀请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二维码邀请顺序组成上下层级,直接和间接发展人员抢购虚拟订单可获得收益,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网络传销活动,层级达3层以上,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 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樊某作为策划者、操纵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高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魏某明知樊某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多次开发App,提供技术支持,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结合各被告人坦白、自首、认罪认罚及退赃等情节,法院判处樊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被告人根据各自情节,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的刑罚;魏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律师说法】
一、“虚拟幌子”难掩“拉人头”本质,法律红线不可碰。
本案中,传销组织精心设计了“抢购虚拟财产”的看似高大上的商业模式,甚至引入“实物”产品作为掩护,试图将非法传销行为包装成正常的网络投资或消费返利。然而,上述行为也无法掩盖非法传销活动的本质,掩耳盗铃的伎俩最终也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二、“技术中立”不是挡箭牌,明知故犯需担责。
本案中,魏某在明知樊某等人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下,虽未参与传销组织的管理、决策及利润分配,但长期提供技术支持也构成刑事犯罪,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案也警示广大互联网从业者及技术开发人员,必须履行审慎义务,对客户开发软件的真实用途进行审查,切勿因贪图开发费用而沦为犯罪的“帮凶”。
三、没有天降馅饼,企图不劳而获只会害人害己。
在传销类犯罪活动中,往往存在受害人众多,区域范围广泛的特征,传销组织正是利用人们想走捷径、赚快钱的心理。当人们被“高额回报”“抢购虚拟产品就能赚钱”等宣传口号吸引时,尤其是已经投入了大量资金的情况下,就会不断说服自己相信传销,为了回本或拿到提成,会不自觉地去拉亲戚、朋友、老乡入伙。这种“拉人头”的行为,实际上会让受害者成为害人的“帮凶”,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不但伤害了信任自己的亲人,还会让自己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