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配偶还款,能否视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追认

代配偶还款,能否视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追认

本报记者 郑芳芳

“法官,她丈夫借钱后,她用自己的账户还了好几期利息,这不就说明她认这笔账了吗?”法庭上,原告白某拿着一份转账记录,语气笃定。

一纸配偶未签字的借条,一笔30万元借款,四期配偶转账的还款记录——这笔钱到底该不该由夫妻俩一起还?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给出了答案。

【案例回放】

刘某与崔某系夫妻。2014年,刘某向白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其妻崔某未在借条上签字。后因刘某迟迟未能偿还借款本息,白某诉至法院,速裁庭法官蔡涛承办了此案。

白某主张,虽然借条上没有崔某的签字,但借款发生后,崔某的账户曾向其支付过四期利息。这一行为应当视为崔某对债务的“事后追认”,案涉30万元借款应认定为刘某与崔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但蔡涛在翻阅证据材料时,并未发现双方对此进行明确的“事后追认”的相关证据。此外,崔某还表示,自己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账户还款系应丈夫刘某要求代为转账,并无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

但法院查明,刘某对借到白某的30万元案涉借款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其妻崔某对债务并不知情,所代还几期利息也只是受丈夫委托转发,并未过问原因。

最终,法官判决:案涉借款由出具借条的刘某以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对原告要求其妻崔某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举债“共债共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产及经营,是民法典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规则,旨在保护非举债配偶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回到本案,为何刘某的妻子崔某还过几期利息,却不构成“事后追认”?

蔡涛法官解释,法律上的“追认”,要求当事人明确表达“我愿意一起还”的内心真意。可以是书面确认、口头承诺,可以是主动提供担保。但崔某的几次转账,只能说明她是代丈夫还利息,但并不能推导出她愿意共同承担这30万元债务。

他进一步分析,配偶代为还款,在生活中可能有各种原因:可能是应举债方请求帮忙转个账,可能是家庭账户平时就是她在操作等。这些情形都不必然包含“我愿意一起还债”的意思。

“还有一个重要的考量。是否用于夫妻家庭生活”蔡涛说,法院查明陈某借款并未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或投资经营,且崔某并不知情,故不应认为其代还几期利息行为是共同偿还丈夫单方借债。

“法律上的追认,需要当事人明确说出‘我愿意一起还’或者以书面确认、提供担保等方式作出同等效力的表示。”蔡涛法官最后提示,债权人在出借较大数额金钱给亲友或他人时,如要“锁定”其配偶共还,就应当一并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字再打款,提前做好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