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运输与农业机械联合作业中,货车司机协助清理设备障碍时受伤,责任如何认定、损失如何赔付,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6月3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此类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厘清各方过错,精准划分赔偿责任,以实质化解纠纷彰显司法为民理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原告王某系具备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货车驾驶员,以自有车辆开展货物运输业务。2025年12月7日,王某受指派驾驶车辆前往甜菜种植地,为农户提供甜菜运输服务。作业过程中,被告何某操作的甜菜收割机因进料口被杂草、泥土堵塞而熄火停机,王某所驾车辆正在等候装载。为推进作业进度,王某自行进入甜菜收割机铲刀入口处清理杂物。何某在未确认作业区域安全、未核查周边人员的情况下启动设备,致使王某右足被铲刀挤压受伤。
经司法鉴定,王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2026年4月20日,王某以健康权遭受侵害为由诉至新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0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第一时间组织庭前调解。法官全面审查证据、查明事实,充分考量原告伤情治疗、康复需求及被告经济能力、保险状况等客观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等规定,向双方释明过错责任、过失相抵等法律适用规则。
法院认为,何某作为甜菜收割机操作人员,负有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与谨慎操作的法定义务,其未确保周边人员安全即启动设备,操作行为存在重大过失,系事故发生主要原因;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清理设备障碍具有危险性,却在未采取防护措施、未告知操作人员的情况下擅自作业,自身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次要过错。综合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依法确定何某承担70%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30%责任。
调解初期,双方因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法官立足法理与情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何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90000元,目前该案已顺利调解结案。
本案厘清了无偿协助作业场景下的安全责任边界,为运输服务与农机作业中的侵权责任认定提供了参考,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实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司法职能,对引导从业者规范操作、防范安全事故具有积极指引作用。(陈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