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额敏县人民法院:酒后户外游泳溺亡 责任如何承担?

新疆额敏县人民法院:酒后户外游泳溺亡 责任如何承担?

盛夏酷暑,游泳成为避暑清凉优选,擅入禁游河湖游泳事件屡见不鲜,更有甚者酒后户外游泳,忽视自身安危,极易引发溺水事故。近日,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4年8月,某河道服务中心接到公安局电话,称有人在某河里游泳,未见踪迹,需进行搜救。后经搜救,阿某在河里被打捞上来,已无生命迹象。经鉴定,阿某为酒后游泳溺亡。

阿某家属认为,某河道服务中心与水利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安全保护措施不完善,导致阿某死亡,遂起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要求对阿某的死亡承担30%赔偿责任。

额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下水游泳的危险性应有足够的辨识能力,且在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漠视自身安全是导致其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

某河道服务中心作为河道管理责任人,在河道的沿岸设置多个“水深危险、严禁游泳、珍爱生命、严禁下水”的警示牌并安装了防护栏杆等设施,已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

水利局作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是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河道的管理工作,不涉及具体区域的日常安全保障,不存在管理过失,对阿某的溺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阿某家属要求某河道服务中心、水利局承担30%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额敏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驳回阿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阿某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未按照规定及时交纳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目前,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广大群众切勿酒后前往严禁游泳河道野泳,野外水域暗流、淤泥隐患重重,切忌心存侥幸。消暑游泳选择正规场馆,珍视自身生命安全。河道管理单位也要完善岸边禁泳警示标牌,高温时段加大河段巡逻,及时劝阻私自下水人员,做好水域安全管控。(冯建芸 李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