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山东讯 道路交通标志牌是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通行的重要公共设施,直接关系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出行安全。然而,有人为谋取私利,铤而走险偷盗正在使用中的交通标志牌,肆意破坏公共交通设施,埋下重大道路安全隐患,最终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2024年下半年,淄博市桓台县多条国省道频繁出现交通标志牌莫名丢失的情况,桓台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巡查发现,标志牌重新安装后仍反复被盗,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经查,2024年夏季起,王某发现偷盗交通标志牌变卖可获利,便萌生不法念头。此后,他多次趁着深夜无人,驾车前往桓台县辖区国省道沿线,借助梯子和工具拆卸路边交通标志牌及立柱,偷偷装车运走。遇到过往车辆,便刻意躲藏规避,伺机完成盗窃作业。次日,王某都会将盗窃所得的交通标志牌售卖至赵某经营的废品站。
2024年11月29日,该案移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办理期间,王某拒不认罪。办案检察官通过核查其一个多月的行车轨迹、销赃记录、道路标志牌缺失台账,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实地勘验情况,精准锁定其盗窃的标志牌数量、类型及作案路线,完善了完整证据链条。

检察机关经核查确认,涉案标志牌均为正在投入使用的人行横道标识,事发路段沿线村庄密集。标志牌缺失后,车辆无法提前预判行人通行情况,极易引发人车碰撞、车辆撞击护栏等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公共交通安全。经研讨,检察机关认定王某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收购赃物的赵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5年8月7日,法院依法宣判,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此次案件彰显了司法机关严惩破坏公共交通设施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看似不起眼的偷盗公共设施行为,绝非小事,而是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也借此案警示,公共设施不容侵占破坏,切勿因小利触碰法律红线。
(王跃海 张鑫 通讯员 庞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