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始:行政复议提质效 化解纠纷暖民心

湖北建始:行政复议提质效 化解纠纷暖民心

2025年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面实施的开局之年。一年来,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司法局紧扣新法要求、聚焦民生需求、深耕法治治理,全面激活行政复议制度活力,交出了一份亮眼的法治答卷。全年新收行政复议申请153件,同比增长109.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收案比达2.55:1,九成行政争议在复议阶段实现案结事了,真正让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群众权益的主渠道。

一组亮眼数据的背后,是建始县行政复议制度从“束之高阁”到“常态活用”的突破性转变,更是当地基层政府摒弃传统治理模式,依托法治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

从“无人问津”到“群众首选” 复议便民红利充分释放

“以前遇到行政纠纷,总觉得只能去法院打官司,流程繁琐、耗费时间精力。现在才知道行政复议不收费、效率高,是老百姓维权的好路子。”在建始县司法局行政复议接待处,前来咨询维权事宜的个体工商户王先生道出了众多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心声,也折射出当地群众维权观念的深刻转变。

新复议法实施以来,建始县持续优化复议服务、降低维权门槛、拓宽受案范围、落实便民举措,彻底打破了群众“民告官必走诉讼”的固有认知。2025年,该县行政复议收案数量首次大幅超越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超七成群众遭遇行政争议后,优先选择通过行政复议化解矛盾,“大复议、中诉讼、小信访”的行政争议化解新格局在全县基本成型。

相较于诉讼渠道,行政复议免费、高效、便捷、专业的优势愈发凸显。建始县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法的落地实施,打通了行政复议便民利民的制度通道,彻底唤醒了沉睡的复议制度。如今,行政复议已然成为群众和市场主体依法维权、化解行政争议的首选渠道,实现了从群众“不愿来、不会来”到“主动来、优先选”的根本性转变。

从“程序空转”到“实质解纷” 九成争议实现就地化解

化解矛盾纠纷、修复行政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是行政复议的核心价值所在。建始县司法局坚决摒弃“重程序、轻实质”的形式化办案模式,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全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杜绝“公文旅行”式办案。

2025年,全县通过立案前疏导调解、案件审理中协调和解等多元方式,成功化解行政复议案件44件,调解和解率达30.34%。高效的实质性化解工作,大幅减少了纠纷次生诉讼情况,全年仅有14件复议案件后续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复议后再诉讼率低至11.8%,意味着全县九成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环节得到彻底化解、实质性解决。

这一数据不仅直观印证了建始县行政复议办案质效的显著提升,更彰显了基层法治治理的温度与力度。大量行政矛盾在行政体系内部就地化解、就地息,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升级,既极大缓解了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压力、节约了宝贵司法资源,也最大程度减少了群众和市场主体的维权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在某镇林地权属行政争议案件中,该镇政府因对林地界石无争议的核心事实核查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存在瑕疵。县司法局在复议审理过程中,依法撤销原行政决定,同时秉持为民解纷原则,主动牵头组织争议双方实地勘界、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成功化解了一场极易长期拉锯的权属纠纷,切实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

从“个案纠错”到“源头施治” 筑牢规范执法法治防线

行政复议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法治抓手。建始县司法局坚持有错必纠、精准监督,紧盯行政执法薄弱环节,靶向整治执法乱象,以严格复议监督倒逼行政机关规范履职。2025年,全县依法直接纠错行政复议案件21件,综合纠错率14.5%,纠错重点聚焦执法程序不规范、事实核查不细致、法律适用不准确等基层行政执法高频问题,精准整治执法“常见病”“多发症”。

在抓实个案纠错、即时整改问题的基础上,建始县跳出“就案办案、就事论事”的单一思维,坚持办理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推动复议监督从末端个案处置向前端源头治理延伸。针对复议案件审理中梳理发现的行业性、普遍性、制度性执法问题,县司法局全年精准制发5份《行政复议意见书》。

针对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混淆处置,办理时限不规范、文书告知不完整等乱象,明确细化办理标准、规范执法流程;针对部分行政机关以非正式“情况说明”替代法定书面答复的不规范行政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并督促整改。一份份复议意见书,如同精准的“法治体检报告”,直击基层执法痛点、堵点、难点,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查漏补缺、建章立制、规范流程,从制度层面防范同类执法问题反复发生,持续规范全县行政执法秩序。

步履不停,笃行致远。下一步,建始县司法局将持续深耕行政复议主责主业,持续深化新法落地成效。精准开通涉企行政复议“绿色通道”,全力护航市场主体发展、优化县域营商环境;常态化开展复议案例基层宣讲,聚焦土地权属、市场监管等高发纠纷领域深化以案促治,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持续锻造专业化、规范化复议铁军,全面提升基层行政复议工作质效,以高质量法治复议工作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刘浩 王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