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南关法院:关于食品安全法的普法小贴士

吉林长春南关法院:关于食品安全法的普法小贴士

很多人觉得,买到过期食品只是件小事,大不了扔掉重来,不值得较真。可恰恰是这些不起眼的疏忽,藏着最该守住的那条底线——食品安全,每一口进嘴的东西,都是碰不得的刚性红线。今天,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就从一起真实的消费维权案例说起,把大家平时买食品容易忽略的细节、遇上问题该怎么走法律程序说清楚。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2日,颜某在接未成年子女放学时,在学校附近某超市花4元为孩子买了一袋零食。回家后他发现,这袋零食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也就是说,购买时已经过期。颜某要求超市赔偿未果,遂起诉请求返还货款4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按价款十倍计算的赔偿金不足1000元,应按1000元计算。最终判决超市退还颜某货款4元,另赔偿1000元。

退一赔十,保底一千

很多人知道“假一赔三”,但食品领域的赔偿标准比普通商品更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第一,十倍赔偿起步。不管你花了多少钱,只要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最低赔1000元。第二,生产者和经营者谁都跑不了。找超市,超市必须先赔,不能以“这是厂家的问题”推诿。超市赔完可以再找厂家追偿,但不能拒绝消费者的赔偿要求。第三,这不是“敲诈”,是法定权利。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第一条明确: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元零食的例子:价款十倍是40元,不足1000元,按1000元算。法律设计的目的是让几块钱的违法也有足够威慑力,商家不能靠“大不了退钱”来敷衍,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对于食品安全底线不容跨越的严肃态度。

这些情形,都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第一类: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腐败变质、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混有异物等,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禁止经营的范畴。

第二类:经营者“明知”仍销售。法律上的“明知”不需要经营者主动承认,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比如将过期食品继续摆在货架售卖,本身就直接认定为“明知”——因为食品经营者依法负有日常检查保质期、排查安全隐患的法定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放任风险流入市场,就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买到问题食品,维权四步走

第一步,保留证据。小票、支付记录、原包装、剩余食品留好,不吃、不扔、不换包装。

第二步,先协商。要求退货退款加惩罚性赔偿,多数商家知晓法律规定后会协商解决。

第三步,投诉举报。协商不成,拨打12315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行政机关可立案查处。

第四步,起诉。小额诉讼走简易程序,成本低、周期短。上述4元零食案,正是家长直接起诉解决。

特别提醒:食用后若身体不适,第一时间就医并保留病历和票据,这是证明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