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伊川法院江左法庭审理一起因邻里琐事引发的果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河南伊川法院江左法庭审理一起因邻里琐事引发的果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邻里之间,本应互谅互让,但若因一时冲动毁人财物,赔偿又该如何认定?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人民法院江左法庭审理了一起因,邻里琐事引发的果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中涉及“预期收益”能否获赔的问题。

张某与王某系多年邻居。2024年,双方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王某一时冲动,擅自将张某房屋西侧栽种的六棵果树砍伐损毁。张某发现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事后,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张某诉至伊川法院,要求王某按每棵果树每年结果50斤、每斤售价2元,连续计算15年的收益,共计赔偿9000元。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查明,王某毁损果树的事实已由公安机关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王某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王某辩称“张某曾承诺不再要求赔偿”,法院调取相关笔录未发现该内容,王某亦无其他证据,故不予采信。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果树损失赔偿金额如何计算?原告张某主张按果树未来15年的产出收益计算赔偿。法院对此不予采纳,理由如下: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未来15年的收益属于预期收益,缺乏现实性和确定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果树结果所得收益在法律上属于孳息。对于能够举证证明、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的短期收益(如盛果期果树当年的挂果收益),法院可予支持。但15年的跨度过长,充满不确定因素(如天气、市场波动、果树寿命等),不属于可赔偿范围;第三,举证不足,原告未能提供果树当年年产值、水果市场单价等具体证据,收益计算缺乏事实基础。综上,法庭结合果树本身价值及现有证据,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损失800元。

案件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裁判结果、服判息诉,被告已履行全部判决义务。(李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