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采伐“越界”,法律“亮剑”

以案说法丨采伐“越界”,法律“亮剑”

基本案情:某木材采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通过竞拍取得某县国有林场200余亩林木采伐权,后组织工人进行采伐工作。采伐工作完成后,林场验收发现,张某某组织工人超出批复范围采伐林木,实际超采面积40余亩,蓄积量600多立方米。经鉴定,造成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50多万余元,经测算,造成碳储量损失金额为9万余元(对应碳储量1000吨二氧化碳)。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有超范围采伐事实但无法证明系张某某所为。检察机关遂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生态修复费用及鉴定费共计60万余元,其中部分用于认购“碳汇”,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说法:森林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生态屏障,滥伐林木不仅破坏森林资源,还削弱森林固碳增汇功能,影响应对气候变化。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探索“司法+林业碳汇”机制,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修复生态损失。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本案就是检察机关作为适格主体,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的生动实践。生活中,若发现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可向自然资源、林业部门或检察机关举报,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和费用,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