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依法制发检察意见书,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实现刑事、行政监管闭环,全方位守护辖区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筑牢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防线。
张某自驾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某景区时捡拾一只带双角风干状态的野生山羊头骨,因个人喜好,便将该头骨放置车辆后备箱内返回伊宁市。期间,张某使用手机搜索得知,运输野生动物头骨需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并获得许可,但其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欲通过快递邮寄至其居住地,在邮寄验视时被快递员发现并报案。经鉴定,涉案动物头骨为北山羊,北山羊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定为二级保护动物。经认定,涉案北山羊头骨连角价值为人民币4万元。案发后,涉案北山羊头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张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张某明知其捡拾的动物头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北山羊的头骨,未经批准欲将案涉北山羊头骨邮寄至其居住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具有可处罚性和处罚必要性,遂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张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已对张某作出没收案涉头骨并处以头骨价值三倍罚款即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温馨提醒: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受法律严格保护,不要随意捡拾、运输、邮寄野外遗留的动物骨骼、角骨等,切勿因一时好奇、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类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草原辽阔、林海葱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旺季将至,在此提醒广大游客:
一是文明观光,只赏不动。不随意捡拾野生动物骸骨、皮毛、犄角等,不私自收藏带走。切勿通过快递、自驾携带等方式运输任何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以免触犯法律。
二是敬畏自然,保护栖息地。观赏野生动物保持安全距离,不随意惊扰、不投喂、不追逐,不进入景区未开发区域,自觉维护草原、森林、湿地生态环境。
三是违法线索,积极检举。发现非法猎捕、贩卖、运输野生动物或非法贩卖、运输野生植物的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李佩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