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雪地摩托致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雪地摩托致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近年来,游乐项目极大地丰富了群众休闲生活,但潜在的安全风险也随之发生。5月19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雪地摩托致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法官紧扣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耐心居中调解,高效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

2026年1月10日,万某携带儿子阿某(12岁)游玩,万某为阿某购买了李某经营的雪地摩托体验门票。雪地摩托行驶速度快、操控难度大,属于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游乐项目。项目经营者李某在未核实游玩者年龄、未评估风险、未全程监护的情况下,违规允许阿某独自驾驶摩托车行驶,行驶途中因操控能力不足,应急反应能力欠缺,车辆失控侧翻,导致阿某左手臂骨折。为医治伤情,阿某先后辗转两级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经济损失。就赔偿事宜万某与李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2026年4月2日,阿某在监护人的代理下,依法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885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古丽孜那提·阿布德哈尼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剖析各方过错。李某作为游乐项目经营者,明知案涉项目具有高度危险性,未设置未成年人准入限制,未依法履行安全保障、风险警示、现场防护等法定义务,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独自驾驶高危游乐设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监护人万某作为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的首要责任,明知游乐项目风险较高、被监护人尚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仍放任其参与危险活动,监护职责履行缺位,对事故发生存在相应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同时,涉案项目投保意外伤害责任险,承保保险公司作为风险分担主体,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合理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付义务。

为实现案结事了、强化以案释法,法官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向各方当事人开展精准释法明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首先,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参与各类危险活动,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法官立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核心,在查清事实、明晰责任、释明法律的基础上,耐心开展居中调解,引导双方摒弃对立情绪、换位思考,充分认识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过错责任。经法官多轮的沟通协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向阿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意外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5000元,至此,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法官提醒:当前,游玩项目增多,经营者应严守安全经营底线、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严禁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参与高危游乐项目;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做好风险甄别,坚决杜绝孩子参与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危险活动,切勿因一时疏忽,让孩子置身危险境地、承受意外伤害。(阿依古丽生·塔开江 朱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