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四川讯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公布,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迈入系统化、法典化的新阶段。日前,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利用无人机非法狩猎的案件,并现场宣传《生态环境法典》,以司法之力守护环境资源安全。

从“生产工具”到“空中猎枪”
2025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因日常从事生产生活经营需要,购买了一台具有夜视功能的无人机。2025年10月上旬,何某某陆续在网上购买捕猎设备的零部件。同年10月26日晚,何某某邀约陈某某和罗某某前往白桥镇山林附近,利用无人机搜捕,通过照明装置触发空投器开关,使箭矢落下击中一只小麂。

小麂
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动物),经鉴定整体价值人民币3000元。
从“单案审理”到“协同守护”
案件由苍溪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养殖从业人员及野生动物保护中心工作人员、管理与执法人员等旁听庭审。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播放相关视频,直观揭示了无人机坠箭狩猎行为的隐蔽性与危害性。法官重点对“禁用方法”进行解释,指出无人机坠箭狩猎行为属于未经许可实施抛投物体的高风险飞行,应认定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各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悔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各被告人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000元。
庭审结束后,苍溪法院联合县林业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就地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讲。工作人员现场发放宣传资料,向旁听人员详细讲解了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罗荣键 彭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