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主张自家饲养的新疆褐牛公牛坠入被告林某承包林地内的废弃深井死亡,索要26000元赔偿,但因举证不足,其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依法驳回。
2025年11月,张某饲养的一头4岁新疆褐牛公牛死亡,事后张某声称,该头牛在林某承包的林地内吃草,不慎坠入林地内一处废弃深井身亡。张某认为,案涉废弃水井周边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林地承包人林某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对公牛死亡承担赔偿责任。2026年4月,张某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赔偿经济损失26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林地由林某承包经营,其已修缮加固林地围栏,仅留一处出入大门,日常均上锁管控。秋收后,林某将林地内玉米秸秆交由案外人处置,临时转交大门钥匙。张某系自行与案外人协商取得钥匙,未征得林某同意便进入林地放牧。
庭审中,核心争议集中在公牛是否真实坠入案涉废井死亡、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两大焦点。法庭审理发现,自事故发生后,张某始终未能向法院提交公牛坠亡的现场照片、视频、尸体检验记录等客观有效证据。
张某虽提交了公牛与井口的照片、视频,但经比对可明显看出,其主张坠亡的成年公牛体形硕大、躯干宽厚,而案涉井口内径狭小,远小于公牛躯干宽度。对于体型庞大的成年公牛如何坠入狭窄井口,张某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其主张明显违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法院表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佐证,举证不力则需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张某既无完整证据链证明公牛系坠入案涉林地废井死亡,其陈述的坠亡经过亦与客观常理、物理事实相悖,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此提醒,财产损害维权需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支撑。主张他人侵权索赔时,要及时留存现场影像、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链,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吐林阿依·努尔达乌来提 李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