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兴则城市兴,法治稳则旅途安。文旅浪潮奔涌向前,人员往来日频、业态迭代日新,涉旅纠纷亦随之而生,点滴矛盾若失当处置,皆可能损伤权益、折损城市文脉。
以法为盾,护航文旅;以案为鉴,防微杜渐。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白马寺人民法庭制作的《涉文旅纠纷案例手册》,精选十二则涉旅典型案例,涵盖多类涉旅法律场景,以案释法、以法明理,为游客、经营者及基层调解者提供易懂实用的法治指引。
法治润文旅,枫丹映白马。愿以法治微光,护瀍河文旅清朗,伴每一段旅程安心致远,让山河胜景与法治温情双向奔赴。
[案例三]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与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
——某保险公司诉庞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庞某驾驶无号牌低速四轮车在景区停车场驶出车位时,与案外人段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庞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段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事故发生后,经定损确认,车辆维修费用为8500元。因庞某拒绝赔偿,车主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取得代位求偿权,遂诉请庞某赔偿保险金损失850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已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车辆维修费8500元,被保险人亦出具了索赔权益转让书,原告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庞某辩称其驾驶的为“老头乐”非机动车,不应承担对机动车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但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载明其“驾驶机动车”,且认定其负全部责任。庞某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认定,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庞某另称段某车速过快、精力不集中,存在过错,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判决庞某支付某保险公司保险金损失8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的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无需以第三者同意为前提。本案中原告依据保险合同支付维修费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即完成代位求偿权的法定要件。二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事故责任及车辆性质的重要依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当事人若主张认定书内容不实(如车辆性质认定错误、责任划分不当),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法院将依据认定书确定事实。本案提示广大驾驶人,不能以车辆外观、俗称(如“老头乐”等)自行否定其机动车属性,应以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为准。同时,保险公司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有助于提升理赔效率,防止侵权人逃避责任,维护保险制度的公平与稳定。(赵晓曼 周祥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