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了,终于要回了这44万工资,太感谢四位法官了。”彭某甲激动地对法官们说道。近日,彭某甲等几位农民工代表专程来到四川成都金牛区人民法院,将四面锦旗送到民一庭法官手中,代表14名工友向法院表达最诚挚的谢意。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彭某甲与同乡工友共14人经人介绍,来到某项目“开挖”班组负责相关工作。该项目总包方为甲公司,分包方为乙劳务公司。后因项目停工,乙劳务公司要求彭某甲等人退场。
2022年,经过工地现场协调、多方沟通,彭某甲等人拿到了部分工资,但彭某甲主张仍有部分“加班工资”未结清,此后,他们尝试了多种途径都未能解决讨薪难题,最终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因该系列案为集团案件,民一庭四位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细节,逐一核实证据材料,精准厘清各方权责关系。此时,彭某甲等人已从案涉项目退场三年,手中留存的部分证据仅为复印件或拍照留存的照片。
彭某甲:我不认可与乙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乙劳务公司和甲公司只发了开挖班组的工资,却没有发我们做开挖以外工作的工资。乙劳务公司还安排我们做打注浆孔、锁脚、抽水等工作。
乙劳务公司:项目一直未能正常施工,我们与彭某甲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薪9000元。工资已在前期协调时全部结清,否则他们也不会退场。
甲公司:我公司已履行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彭某等人的工资已结清。
面对双方各执一词、证据薄弱的情况,承办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追加了乙劳务公司在案涉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蔡某、甲公司现场负责人周某以及彭某甲等人所在班组的组长彭某乙作为第三人,在庭审中仔细询问案涉项目退场时的工资结算情况,力争还原案件真相。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从主体资格、管理性、人身隶属性以及劳动性质等几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并应将劳动者在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对用人单位的依附程度作为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标准,且劳动关系的成立还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
本案中,彭某甲不认可与乙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其提供劳动的方式,符合建筑工地农民工典型的体力劳动用工模式:即由自然人包工头直接招用、现场指挥,仅服从现场施工指令,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因此,建筑工地农民工一般与包工头或劳务公司成立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彭某甲从事“开挖”工作,《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工程量清单》载明的“开挖”工作内容不含注浆、锁脚、杂工等,以及彭某甲提交的《加班工资统计表》中所列加班内容并非“开挖”相关工作等事实,故法院认定彭某甲与乙劳务公司系劳务合同关系。乙劳务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向彭某甲等人支付“开挖”以外工作对应的劳动报酬。最终,这群农民工终于拿到了被拖欠已久的劳动报酬共计44余万元。
四面锦旗,既是肯定,更是鞭策。今后,金牛法院将持续秉持司法为民初心,持续加大农民工工资等民生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坚决当好“护薪人”,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安“薪”工作,放心生活,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黄曦 祁洵 青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