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种业法治保障 提升品种保护能力

强化种业法治保障 提升品种保护能力

人民法治网讯 为全面提升植物品种DUS测试水平,筑牢种业知识产权法治防线,助力种业高质量发展,2026年4月23日,天津市植物品种DUS测试与植物新品种保护能力提升培训会在天津社会山国际会议中心酒店顺利召开。本次培训会由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指导,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天津市农业科学院主办,天津市种子行业协会承办,全市种业管理、育种科研、种业企业及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从业人员参会学习交流。

天津寰远律师事务所王辰璐律师长期深耕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专项领域,办理过多起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相关案件。作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案件专家,王辰璐律师受到大会特别邀请,并与种业企业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意见,受到了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高度评价。

当前,植物新品种保护已成为全球种业竞争与知识产权治理的核心议题。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是种业知识产权领域最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核心规则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简称“UPOV公约”),该公约于1961年制定,历经多次修订,目前有效版本为1978年文本与1991年文本。1978年公约文本允许成员国根据自身种业发展阶段,逐步扩大受保护植物属种范围,起步门槛较低,重点保护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权利覆盖生产、繁殖、销售等核心环节,保护期限相对适中,一般植物不少于15年,藤本、林木、果树及观赏树木不少于18年,同时对农民自繁自用等非商业行为留有合理空间,制度更为务实灵活,更契合发展中国家初期实施需求。

1991年公约文本则全面提升保护标准,要求成员国逐步覆盖所有植物属种,将保护环节扩展至生产、繁殖、处理、许诺销售、进出口、储存等全链条,并将保护范围由繁殖材料进一步延伸至收获材料,首次设立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以强化原始创新保护,同时延长保护期限,一般植物不少于20年,木本和藤本植物不少于25年,对育种者权利的保护更为严格全面,代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更高标准。

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UPOV,是第39个成员国,适用公约1978年文本。这一选择既满足了我国建立国际通行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履行国际知识产权义务的需要,又充分契合当时种业发展起步、育种能力有限、粮食生产优先的现实国情,为我国从无到有搭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框架提供了稳妥适配的国际规则基础。

近年来,我国已逐步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配套规章—司法解释四位一体的保护框架: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为上位法支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核心依据,持续健全DUS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强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协同发力,司法层面不断强化侵权惩处、发布典型案例指引裁判标准,为品种权授权审查与侵权判定提供坚实技术保障,上述措施共同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稳步提升。

王辰璐律师认为,本次天津培训会紧扣国际规则与国内法治实践,具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对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政策的落地进行宣传贯彻,为将来植物新品种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提供了有力依据;其次,对DUS测试技术与知识产权实务进行精准赋能,提供了企业维权的技术武器和司法裁判的精准依据;最后,深化了广大种业企业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DUS测试规则、种业知识产权合规的理解,有利于精准把握当前植物新品种保护司法实践与政策导向。

(天津寰远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