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黄丽
近日,永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王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也给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
今年2月,27岁的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经专业机构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6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王某在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6万多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为自己争取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本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其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15日,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