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年轻男子被不切实际的暴利幻想冲昏头脑,在境外人员的安排下,偷渡出国潜入电诈园区参与电诈活动。日前,由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赵某乙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案,经当地法院审理后,判处赵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赵某乙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20年8月,赵某甲、赵某乙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通过偷渡方式前往国外。2020年8月至2024年初,赵某甲先后在国外多个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0年8月至9月底,赵某乙在国外一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5年1月9日,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分局根据公安部移交线索,对赵某甲、赵某乙立案侦查,二人于当天到案(上级移交)。赵某甲、赵某乙在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均在30日以上,二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6年1月12日,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分局以赵某甲涉嫌诈骗罪,赵某乙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移送至清苑区检察院。3月23日,清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二人均未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此案中赵某甲和赵某乙在诈骗窝点充当“引流手”,后续再以网络交友诱骗投资为手段从事“杀猪盘”的电信诈骗活动。二人参与电信诈骗最根本的原因是贪心,相信天上掉馅饼,相信境外是所谓的“致富天堂”,进而铤而走险。
近几年,在国家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的态势下,仍有人通过网络实施高薪诱骗行为。年轻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在网络上面对高薪诱惑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受骗或身陷囹圄,追悔莫及。广大群众更要提高反诈意识,涉及钱的问题一定再三谨慎,让诈骗分子无机可乘。
(张宁 石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