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钢房里的司法温情

彩钢房里的司法温情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江城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告与被告当场达成和解,并当场给付,实现案结事了。

2025年,苑某雇请李某搭建彩钢房。施工中途因故停工,给李某造成人工费和吊车费损失2000元,苑某同意承担。工程完工后,苑某认为质量未达到其要求,拒绝支付尾款12000元。李某遂将苑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注意到苑某在停工之初能够主动承担损失,说明其并非不讲道理,李某在停工后仍将工程做完,也并非不负责任。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剩余12000元尾款是否应当支付。

带着这个问题,法官决定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看到彩钢房的整体结构已经完成,但部分瑕疵确实存在。如果严格裁判,李某的确已完成主要工作,苑某应当支付大部分报酬;但工程质量有瑕疵,苑某也有权主张扣减部分款项。判决后,双方可能还要面临执行、修补等一系列后续问题,纠纷未必能真正了结。

为此,法官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苑某说明,工程质量虽有不足,但李某已经付出了主要劳动,拒付全部尾款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支持。另一方面也向李某指出,施工中存在瑕疵是客观事实,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苑某向李某支付6000元,当场付清,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纠纷就此了结。苑某不必再另找工人修补,李某也省去了申请执行的周折。这起案件标的额虽小,但法官多跑一趟现场、多花一些时间调解,换来的是矛盾的实质性化解。

司法裁判注重证据与法律规定,但实质性化解矛盾往往还需要承办法官多走一步、多说几句。把事实查清楚,把道理讲明白,把工作做到位,既是对司法工作负责,也是对当事人负责。到现场看一看,和双方聊一聊,有时比坐在审判席上更能发现问题所在,找到化解之道。努力促使更多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吴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