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法官灵活执行 让母爱归位

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法官灵活执行 让母爱归位

4月23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人民法院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高效执结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法官立足未成年人成长需求,依法维护当事人法定权利,促成双方达成探视合意,让执行工作既有力度,更有温度,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

在此案中,申请执行人阿某(母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子女的法定探视权,遭到被执行人努某(父亲)拒绝。努某辩称,双方曾在离婚后私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其放弃向阿某主张子女抚养费,阿某则自愿放弃探视权,因此拒绝配合阿某行使探视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为推动案件实质性解决,执行干警主动联系当事人所属村委会、司法所,组织多方力量开展现场协商,共同商定详细探视细则。为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执行干警现场释法析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是法定权利,另一方负有协助义务,该权利不得因双方私下约定而放弃;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抚养费支付与探视权行使相互独立,均为法定义务,双方私下约定放弃探视权、免除抚养费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对抗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

在村委会、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自愿签订书面探视协议,明确各项权利义务。阿某行使探视权需提前一周告知对方,便于对方做好接送、陪伴安排;探视期间,阿某不得向孩子传递家人负面言论,见面全程需有双方认可的村委会人员陪同,确保探视过程规范有序。同时,执行干警明确告知阿某,若后续努某依法主张抚养费,其需严格履行支付义务,阿某对此无异议并作出书面承诺。

至此,这起探视权执行案件顺利执结。此次执行,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成长需求,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以柔性司法化解矛盾、修复亲情,让未成年人在父母的关爱呵护下健康成长,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叶尔达那·托力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