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上栗毛先生在超市购买到过期牛奶,索赔1000元,超市提供监控质疑其多次将货架商品揣入怀中摆弄,过期牛奶疑似毛先生篡改日期或者自己带入。毛先生称,他是职业打假人,将商品揣怀中是检查生产日期是否被商家篡改。同类事件还有王海团队公开爆料称,送检了胖东来售卖的十款鸡蛋,均检出人工角黄素(斑蝥黄),直指品牌涉嫌虚假宣传。这两起热点事件,将职业打假群体再次推上舆论风口。有人称赞他们是净化市场的 “啄木鸟”,也有人指责他们是专挑小微商家下手的 “牟利蝗虫”。在法治框架下,合法维权与恶意牟利的边界究竟在哪?4月15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正式施行,这一新规对恶意索赔做出规制,给持续引发争议的职业打假行业戴上 “紧箍咒”。
从“打假先锋”到争议群体:行业异化 乱象丛生
职业打假在市场上由来已久。1995年,王海“知假买假”索赔成功,成为国内职业打假的标志性起点,也让这一行为进入公众视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客观上为职业打假人提供了法律依据;2013年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欺诈赔偿从“退一赔一”提高到“退一赔三”。受高额利益诱惑,职业打假群体更加闻风而动、趋之若鹜。
早期的职业打假,聚焦假冒伪劣、三无产品、食品安全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领域,有效弥补了市场监管力量的不足,倒逼商家规范经营,一度被视为维权榜样。但近年来,行业逐渐偏离维权初衷,乱象频发:部分从业者放弃打击真正的假冒伪劣产品,转而专攻标签瑕疵、宣传极限词、临期商品未及时下架等细微问题,甚至通过调包商品、伪造证据、自带过期商品索赔等方式,恶意碰瓷。
更值得警惕的是,此前,澎湃新闻曾在报道中称“职业打假竟出现家族化、团体化、专业化特征”,还衍生出“打假培训”、“举报话术”、“索赔流程”等黑色产业链。从业者通过社交群组互通商家信息、共享投诉技巧,专门瞄准人力不足、合规能力薄弱的小微商家“薅羊毛”。北京一摊主赵先生曾因坚果促销附赠坚果夹,被以超范围经营为由举报索赔数千元;经营食品的严女士曾因宣传用语措辞问题,反复遭遇投诉索赔纠缠……曾经的 “市场卫士”,逐渐沦为部分人牟取暴利的工具。
三重矛盾交织:维权与牟利的边界为何模糊?
职业打假引发巨大舆论分歧的背后,存在合法与越界的判定标准模糊、主观意图难以界定、小微商家与打假力量严重失衡三大矛盾。
首先,“合理生活消费”与“恶意高额索赔”缺乏明确判定标准。法律支持消费者为维护自身权益索赔,但不支持以牟利为目的的反复购买并禁止恶意索赔。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合理消费”的尺度、索赔金额的合理性没有明确界定,合法维权与恶意索赔的边界难以把握。
其次,维权与牟利的主观意图难以区分。同样是购买问题商品后索赔,打假人究竟是为了监督市场规范,还是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很难从行为上直接判断。江西上栗过期牛奶索赔事件中,双方各执一词、暂无定论,正是这一矛盾的现实体现。支持者认为,法律保护购买行为而非审查动机,职业打假能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反对者则指出,这背离了立法保护消费者的初衷,在非食品药品领域易引发投诉权利的滥用。
最后,小微商家合规能力薄弱,成为恶意打假的“重灾区”。多数小微商铺人手有限、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经营中难免出现细微疏忽,却成为职业打假人的“精准目标”。即便商家合规经营,遭遇调包、诬告后,也常因监控缺失、举证困难,维权成本远高于索赔金额,最终只能选择私了认赔。长期来看,小微商户群体易产生一定的行业焦虑,不少经营者被迫自建“防打假”流程,额外背负沉重的经营与心理压力。
走访中,经营小吃店5年的李师傅表示,自己从未遭遇打假投诉,但因身边同行频繁被纠缠,也时常提心吊胆,“就怕一不小心被盯上,生意都受影响”。律师指出,小微商家亟需合规经营与维权的知识学习,当前其法律知识储备普遍不足,多数商户面对恶意索赔时只能被动妥协。
律师解读新规明晰打假边界 恶意索赔将被遏制
4月15日开始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直击职业打假乱象痛点,为职业打假划定清晰法律红线。新规明确: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对通过夹带、调包、造假、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从源头遏制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索赔。
京雄律师事务所董飞龙律师指出,职业打假人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法律只是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者”不认定是消费者的身份,不支持惩罚性索赔。但是,在食品药品这些危害公众健康的领域,“知假买假者”的一些权益还是会得到支持的。投诉处理办法新规并不否定职业打假的积极作用,而是引导其回归维权本质。新规是要重点打击那些为达目的恶意投诉举报的行为,例如大量、高频次购买然后投诉;通过夹带、掉包、造假、捏造事实方式投诉;短期内一人或多人串联不停投诉;提供虚假身份以及冒用他人身份投诉。为了达到索赔目的,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仅索赔诉求不予支持,行为人还将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或诈骗犯罪。对于企业经营主如果遇到恶意投诉,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至于是否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董飞龙律师表示可以从三点进行核实:一是交易行为是否异常,如果短时间大量、高频次购买商品,则属于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二是投诉行为是否异常,同一人频繁投诉、多人组团轮流投诉、同一地址或电话集中投诉,均会被判定为有组织的恶意投诉;三是拒绝提供实名信息或其他材料的,投诉需实名登记并保证材料真实,若无法提供则无法受理。
对于小微商家,董飞龙律师给出专业建议:首先要合规经营,严把货品来源关、规范宣传用语,杜绝极限词与虚假功效描述,保留完整进货凭证与监控记录;其次遭遇恶意索赔时,不盲目私了,固定聊天记录、监控、交易凭证等证据,依法向监管部门申辩;最后,针对批量投诉、团伙碰瓷,可向监管部门提交异常投诉证据,申请按新规不予受理。
董飞龙律师同时表示,新规并未堵塞正常维权渠道,真正的假冒伪劣、食品安全、虚假宣传等问题,消费者仍可正常投诉维权。职业打假的正向价值应是净化市场,而非牟利工具,新规实施后,恶意投诉、造假碰瓷等行为将被有效遏制,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为诚信经营者营造稳定的营商环境。
回归初心:打假应为维权,而非牟利
职业打假本是市场监督的有益补充,其价值在于守护消费者安全、推动行业合规,而非成为少数人敛财的手段。新规的施行,将对职业打假行为加以引导和规范,有效约束恶意索赔、造假碰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对于商家而言,应主动提升合规经营意识,规范商品管理、标签标注、宣传用语,持续精进产品品质,夯实自身合规经营基础。遭遇恶意索赔时,及时固定监控、票据、沟通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权而非盲目私了。对于职业打假从业者,应聚焦真正的假冒伪劣与市场乱象,摒弃瑕疵碰瓷,守住法律与道德底线。
市场秩序的维护,需要消费者、商家、监管部门三方协同发力。职业打假的存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维权值得鼓励,但不能异化为恶意牟利。随着新规落地,职业打假将剔除“牟利”的杂质、回归“维权”的本质,既守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商家营造公平安心的营商环境,最终实现多方共赢、市场健康发展的良性格局。
(许文钰 桂胜博 贾晟珣 原琳 梁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