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泉市人民法院城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同居关系引发的特殊物权纠纷。法官通过“法理情”相融的调解,既维护了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为七旬老人的晚年生活找到了出路。
原告父亲生前与王老太共同生活十余年,两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长期同吃同住、相互照料,形成了稳定的同居关系,双方居住在原告名下的房屋内。原告父亲去世后,原告以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为由,要求王老太搬离。而王老太认为与原告父亲相伴多年,早已把这里当成自己的家。她坚持认为,虽未与原告父亲领证,但共同生活多年,早已是“事实婚姻”,原告父亲生前曾口头承诺,会给她10万元作为晚年生活保障。如今原告执意让她搬离,她无家可归,晚年生活没有着落,情绪十分激动。
原告则认为,父亲生前并未留下任何书面遗嘱,也没有证据证明承诺过给王老太钱款,王老太与父亲并非合法夫妻,无权继承父亲遗产,也无权继续占用自己的房屋。同时,王老太有亲生儿子,按照法律规定,赡养老人是其亲生子女的法定义务,自己没有义务为父亲的同居伴侣承担养老责任。因此,原告态度坚决,强烈要求王老太立即搬离,双方多次沟通均不欢而散,矛盾不断升级。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详细了解案情,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深入分析矛盾症结。法官深知,这起案件看似是简单的物权纠纷,实则是老年人权益保障与物权所有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如果简单判决王老太搬离,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对于70多岁的老人来说,可能会让老人晚年生活陷入困境。但如果忽视物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原告的切身利益。
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原告释明其产权的合法性,劝导其念及王老太多年照料其父亲的付出;另一方面安抚王老太情绪,明确告知其未登记不享有房屋权利,并引导其子履行赡养义务。
经多次“背对背”“面对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原告给予王老太一定的经济补偿,王老太同意按期搬离,回归亲生儿子身边安度晚年。此案的圆满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田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