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AED能救命为何仍难成“标配”?

车载AED能救命为何仍难成“标配”?

2025年2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有一车主发帖称自己车窗被砸,但相比一般车主遭遇车辆损坏后言辞激烈的声讨,这位车主对于自己的车窗被毁不仅不感到愤怒,甚至还表示十分欣慰。

而要了解车主心情“反常”的原因,就不得不了解破窗者的目的。原来,之所以要采取暴力的手段,是由于破窗者要取走车主车内的自动体外除颤仪(AED)来救治突发心梗的父亲。

车载AED抓住稍纵即逝的抢救时间

据《中国心血管健康与疾病报告》,我国每年约有54.4万人发生心脏骤停,院外生存率不足1%,其中30%以上的心脏骤停发生在道路或车辆环境下。救护车平均到达时间约10-15分钟,远超“黄金4分钟”抢救窗口,而车载AED可第一时间填补这一空白。

所以,如果城市中随处可见的汽车都能成为上述案例中那样的“移动救护站”,这将是对心脏病患者生命权益最大的保障。

目前,国内多地已通过地方立法明确配置要求:如《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均提出“鼓励机动车配备急救设备”,部分城市已试点要求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强制配置AED。

私家车AED配置普及化有难度

但目前来看,想要将急救设备普及化配置于私家车,还要面临一些现实的问题。

首先就是车主对AED设备的养护责任,因为想要更多轿车成为路上移动救护站,前提是保证AED设备的可用。因此需明确车主对AED的定期检查、电池更换义务,避免设备失效导致急救失败。

此外,纯市场化普及可能导致推广缓慢,AED的单价普遍在5000元至3万元之间,普通消费者难以负担,因此‌需要探索政府补贴、保险配套等模式降低车主负担。

因此,在种种现实问题下,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强制私家车或营运车辆必须配备AED。

法律让更多AED设备车主“敢施救”

除了经济和制度上的困难,据观察,车主对提供救护设备可能带来风险的焦虑,也是阻碍车载AED普及的因素。而现有法律对院外急救的规范多聚焦于固定公共场所,像道路、长途出行等移动场景的急救责任边界模糊。

比如,依据《民法典》第184条“紧急救助免责条款”,因自愿实施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法律仅保护自愿救助行为,而对案例中类似强制配备后的责任边界模糊。

另外,像案例中出现的施救人破窗行为给车主带来经济损失的情况,也急需配套规范来应对。案例中的车主事后谢绝了破窗者提供更换车窗所需的费用,但这部分的损失由车主承担是否符合法治公平的原则,有待商榷。

总结:AED普及的法律引导很重要

推动乘用车载AED的普及,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引导作用,例如将配备AED的车主纳入公益激励体系,如给予车险费率优惠或停车优惠等。

此外,通过明确法律权责,解除AED持有者出借后的“后顾之忧”也很重要,只有这样才能让车主从“不敢借”到“愿意借”。

而作为车主,也要意识到配备AED对于乘客和他人的救助意义,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选择正规合格的AED产品。同时,做好声明工作,在汽车显著位置明确自己在紧急情况下出借AED设备的意愿,避免事后不必要的纠纷。

车载AED普及不仅是设备配置,更是急救知识的传播载体:车主及乘客通过学习AED使用方法,可提升自救互救能力;同时,这种“人人参与”的急救模式,也是中华传统文化中守望相助的美好精神传承的现代诠释。相信在法治健全与公众力量的共同作用下,国内的车载AED救援制度将会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