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延边州汪清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加工费拖欠与退货纠纷的民商事案件,生动诠释了“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工作理念,让当事人从诉讼中彻底解脱,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件源于2024 年 9 月,汪清县某加工厂为李某加工山菜包装 23606 斤,每斤加工费 0.7 元,共计 16524 元。因出于信任,加工厂自行记账,未让李某签字确认。此后,李某一直未支付这笔加工费。期间,李某又向加工厂购买了 1200 个加工配件盘子,共计 24000 元,并一次性付清款项,双方约定若未使用则可全部退货。2024 年 12 月,李某联系加工厂要求退货退款,加工厂却表示先让李某支付加工费,李某则担心支付加工费后无法退货。双方多次沟通,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加工厂遂诉至汪清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经当事人同意,案件被分流至调解员处。调解员仔细梳理案情后发现,这起纠纷看似简单,实则相互关联:一方面是李某拖欠加工费;另一方面是李某要求退货,而加工厂虽口头同意退货,却以加工费未付为由迟迟不配合。调解员没有选择就案办案、分开处理,而是决定将加工费纠纷与退货纠纷合并调解,力求一次性彻底化解矛盾。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分别与双方沟通。加工厂认为李某拖欠加工费较久,因其不守约故不给退货;李某则表示同意支付加工费,但应先退货。调解员敏锐察觉到,双方并非没有和解意愿,而是缺乏一个公平合理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于是,调解员耐心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加工费是李某应当履行的付款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拖欠;而盘子退货问题,双方已有可以退货的口头约定,加工厂也同意在先,不能因为加工费就单方面拒绝履行退货承诺。
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最终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李某在一周内将 1200 个加工盘运回加工厂,双方共同核查数量、质量;统计退回盘子的实际数量后,按每个 20 元计算退货金额,先扣除李某拖欠的加工费 16524 元,剩余差价由加工厂退还给李某。
民商事纠纷中,多个争议往往相互交织、互为因果。如果机械办案、割裂处理,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累,更可能“案中生案”,陷入诉讼循环。这起纠纷从“缠成一团”到“一次了结”,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下一步,汪清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抓住矛盾本质,以一次调解化解纠纷,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效率。(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