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未成年人文身引发的纠纷,在吉林省延边州汪清县人民法院的倾力调解下圆满化解。文身店当场赔偿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这起纠纷源于14岁的小朱在朋友怂恿下,前往汪清县某文身店要求纹制图案。该店主既未核实小朱年龄,也未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便提供了文身服务。小朱父母发现孩子身上的文身后,又惊又怒,随即找到文身店,要求退还文身费用并赔偿后续清洗文身的损失。然而,文身店店主认为已提供服务且文身是小朱自愿,不同意退款和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矛盾升级,小朱索赔无望后诉至汪清县人民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分流至汪清县综治中心的调解组织,迅速启动多元解纷机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介入处理。调解员首先分别约见双方当事人,耐心听取各方陈述。朱先生情绪激动地表示:“孩子不懂事,文身店难道也不懂法吗?法律规定不能给未成年人文身,他们明知故犯,必须承担责任!”文身店店主则委屈地说:“当时孩子说自己18岁了,我也没仔细看身份证。再说文身是他自己愿意的,现在又要退钱又要赔偿。”
听取双方意见后,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对双方当事人开展释法明理工作,明确责任。调解员向文身店店主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文身属于对身体形态的永久性改变,对未成年人的学业、就业、社交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超出了未成年人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范围,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店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调解员引导双方理性协商赔偿数额。朱先生提供了清洗文身的咨询报价,清洗费用大约在2000元至3000元之间。文身店店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经过调解员多次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文身店当场向朱先生支付赔偿款3000元,用于文身清洗及相关损失补偿。在综治中心调解员的见证下,文身店店主当场以转账方式支付了赔偿款,朱先生收款后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
法官表示,未成年人文身,法律有红线。根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