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在执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对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之时,被执行人幡然醒悟,当场全额履行剩余的10722元劳务费。
2024年5月,叶某承包昭苏某公司外线施工作业,叶某雇佣李某从事熔纤、熔光缆作业。2025年8月,工程结束后,双方进行劳务费结算,叶某写下书面欠条,约定了支付期限。但期限到后,叶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支付劳务费20722元。2025年10月,李某将其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但法律文书生效后,叶某仍未按期履行义务。2025年12月,李某向昭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叶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全面核查其财产状况,并多次约谈叶某,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在执行干警的反复沟通下,叶某履行了1万元后提出了分期履行的还款计划,考虑到双方曾有合作基础,为最大限度化解矛盾,执行干警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组织双方协商。最终,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叶某于2026年3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剩余的10722元。
然而约定期限届满后,叶某却再次失信违约,分文未付,申请人李某多次向执行干警反映情况,情绪焦急而愤怒地要求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面对执行干警的传唤,叶某置之不理,叶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昭苏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叶某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执行干警向叶某告知其拘留决定,面对即将被拘留的现实,叶某心理防线彻底崩塌,此前的无视和推诿荡然无存。当场幡然醒悟、连连认错:“我错了,我糊涂了,我马上履行!”随即联系亲友,凑齐了剩余的10722元。拿到欠款的李某,向执行干警连连道谢,悬了近一年的心事也终于解决了。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秉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执行理念,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后,明确告知执行和解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恪守,全面履行,任何试图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执行和解协议不是一纸空文,更不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挡箭牌”。一旦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对恶意违约、规避执行,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列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以刚性执行维护司法权威,以司法力度守护民生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执行和解具有严格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诚信履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恶意违约、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俄勒斯·木汉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