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某银行因信用卡纠纷将持卡人俞某诉至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承办法官在核实被告信息时了解到,俞某此前突发脑梗并住院治疗,目前身体尚未康复,行动不便,无法前往法院。
考虑到俞某的实际身体状况,若强行要求其到庭应诉,不仅可能会加重身体负担,也不利于其休养恢复,更可能因诉讼奔波引发不必要的矛盾。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工作理念,沙湾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当即决定“上门调解”,主动将调解现场“搬”到当事人家中。
调解当日,沙湾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与书记员、银行工作人员王某一同前往俞某住所。法官首先向俞某耐心释明其在信用卡纠纷案件中的权利与义务,结合案件事实梳理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核心争议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让俞某清晰知晓逾期还款的法律后果。俞某向法官和王某表达了自身积极还款的意愿,但因身体原因目前暂无力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
随后,法官又从情理法相结合的角度,引导王某充分考虑俞某的现实困难,秉持善意协商的原则,合理调整还款方案。经沟通,王某也表示愿意作出合理让步。
经反复沟通协商,银行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俞某也承诺将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双方当场达成还款协议,明确约定了分期还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此次上门调解,不仅高效化解了双方的金融纠纷,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更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沙湾市人民法院通过柔性司法手段,既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又维护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傅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