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嵩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盗窃前女友财物案

河南嵩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盗窃前女友财物案

“检察官,我真的知道错了,就是分手之后一时鬼迷心窍,以为换个假的她不会发现,才做了这种傻事……”面对承办检察官的讯问,马某某垂着头,满脸懊悔。近日,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马某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25年12月,马某某与前女友刘某某感情破裂,和平分手本是这段关系的终点,可马某某却因彼时金价高涨心起贪念,动起了歪心思。他想起恋爱期间得知的刘某某家门锁密码,又知晓对方家中有金手镯,盗取财物、报复前女友的念头暗自滋生。12月14日的午后,趁着刘某某外出、家中无人的空档,马某某来到刘某某居住的小区,熟门熟路地输入门锁密码,毫无阻碍地进入了室内,将金手镯揣入怀中,匆匆离开。次日,马某某便迫不及待将盗取的金手镯转手变卖,非法获利32680元。后为掩盖罪行,他又花费39元购买了外观相似的假金手镯悄悄放回原处,自以为这招“以假乱真”能瞒天过海。

可纸终究包不住火,5天后,刘某某在家中整理物品时,发现“金手镯”的质感、重量均与以往不同,仔细查验后确定手镯被调包,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侦查,马某某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经评估该金手镯当时市场价值高达34740元。马某某的家属代为履行赔偿责任,向刘某某退赔了损失,刘某某对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6年1月21日,嵩县公安局以马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受理案件后,细致审阅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实案件细节,并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进行法理和情理双重教育。检察官认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考虑到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已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理。

2026年1月27日,检察机关以马某某犯盗窃罪提起公诉。2月10日,法院经审理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恋人分手,更应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切莫因一时贪念,做出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承办检察官表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和贵重财物,不向他人随意透露家中门锁密码、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宋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