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婚生子女起诉生父,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支付抚养费的案件,案件中涉及亲子鉴定、抚养费,对维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2008年,谢某(女)与陈某(男)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11月,谢某生育一子小谢。小谢仅与陈某共同生活4个月,后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此后小谢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多年来,陈某否认小谢为其亲生孩子。
2025年,谢某作为小谢的法定代理人,将陈某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2009年11月至2025年5月的抚养费55.5万元,并自2025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小谢年满18周岁。
审理过程中,陈某一直否认与小谢存在亲子关系,在额敏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陈某与小谢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生血缘关系鉴定,鉴定意见明确认定陈某是小谢生物学父亲。
陈某表示自己直至2025年才知晓与小谢存在亲子关系,不应承担此前抚养费,而且谢某主张的抚养费标准过高,无力负担。额敏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审理认为,陈某作为生父,自孩子出生起就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责任,该义务不因时间推移而免除。
综合考虑了新疆历年居民人均收入、陈某的经济能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最终判决:陈某支付小谢自2009年11月至2025年5月抚养费16万元,自2025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陈某不服判决,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陈某支付2009年11月至2026年2月的抚养费15.17万元,自2026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300元。
法官提醒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平等的受教育和受抚养的权利。抚养义务基于血缘及亲子关系产生,不得以不知情、未登记、未同意为由拒绝承担。为避免类似纠纷,建议男女双方在分手时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抚养权归属、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方式、探望方式等,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纷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冯建芸 李欢欢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