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克强律师。
本报记者 钟玉珍
“做律师,首先要学会做人。我们从事的不是生意,是责任;不是买卖,是当事人的托付。”谈到执业体会,固原市律师协会会长、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主任苟克强说道。
从2010年入行至今,苟克强涉足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参与信访积案化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案件受害方通常会受到二次伤害:第一次是受到侵害时遭受的身体损害;第二次是在寻求公道时因举证困难、程序复杂的无助感。”苟克强深有体会地谈到,律师的任务,就是用专业智慧让当事人避免“二次受伤”。
2024年6月的一天,固原市一位孕妇因胎膜早破,凌晨5点被送至固原市某医院待产。下午4点多,产妇产下一名女婴,但气息微弱,虽经全力抢救仍不幸离世。这对年轻夫妇深陷丧女之痛,遂对医院提起诉讼,并委托苟克强代理索赔。
苟克强深知当事人的伤痛,带领团队逐页核对197页病历,对委托人的整个生产过程、医院的处置进行详细了解与分析。经对比用药记录,发现医院过量使用缩宫素导致产妇出现强直性宫缩,胎儿急性缺氧;且在当日胎心监护显示明确缺氧信号后,未按规范终止妊娠,延误了黄金抢救时间。苟克强发现医嘱与护理记录、收费明细的多处矛盾,并敏锐捕捉到麻醉记录单上手写的“17:04剖一活女婴”几个关键字,这表明孩子产下时为“活体”。纵观整个过程,医院确有过错。不同于娩出前为死胎,娩出后为“活体”的胎儿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无论其存活时间长短。随后,苟克强向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申请对此案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医院诊疗行为与女婴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同等或主要”过错。
在充分准备证据后,苟克强在法庭上阐明,医院的不当诊疗行为与女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据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原告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常规赔偿项目,同时主张了女婴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最终,法院采纳了司法鉴定意见及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医院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使当事人获得赔偿。
“我们翻的不是案卷,而是当事人的人生,每个案件背后都有一个家庭,要以善良传递法治温暖,以良知维护公平正义。苟主任以身作则,经常这样教导我们。”古雁律所一位年轻律师说道。
2024年7月,刘某某夫妇的儿子刘小某因交通事故重伤身亡。交警认定,两车相撞前,马某因左转弯未让直行道负主要责任;而刘小某乘坐车辆的驾驶员李某因速度过快、观察不周负次要责任,同乘的刘小某无责。刘小某颅脑受伤,虽经医院尽力抢救仍死亡。随后,刘某某夫妇对马某、李某及其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在庭审中如实反映刘小某生前患有血友病。被告声称交通事故并非刘小某死亡主要原因,一审法院以其有血友病、“多因一果”为由,酌定事故参与度40%,相应扣减了赔偿款。
刘某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苟克强代理。苟克强经深入研究案情,向法官阐述一审判决的不当之处,并据理力争:血友病为遗传性凝血功能障碍的出血性疾病,但这是刘小某的客观特质;而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可谴责的心理状态,不能因受害人身体特殊,就减轻侵权人责任。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明确受害人特殊体质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促使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刘某某夫妇的全部赔偿请求。
苟克强2022年被选为固原市律协会长,为推动律所发展、行业发展付出了心血。2021年、2024年,他先后被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员”“全区法治暨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
“一纸案卷千斤重,万家忧乐系心中”。苟克强带领古雁律师事务所从弱到强,稳步走上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之路,为推进当地法治建设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