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小林(2012年1月出生)随其姑姑前往新疆伊宁市某游乐园游玩。游玩过程中,小林从游乐设施上摔落至地面,事发区域未铺设有效的安全缓冲设施。事故发生时,小林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在旁陪同,其姑姑在游乐设施外围陪同。小林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肱骨踝上骨折”,当日接受手术治疗,术后诊断为“左侧肱骨踝上粉碎性骨折”。住院一周后小林出院,医嘱载明需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陪护一人,并每月骨科门诊复查。
出院后,小林手臂仍感不适,经复查诊断为“左侧肱骨远段外生性骨疣”。经司法鉴定,小林左肘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因与游乐园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5年9月,小林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游乐园辩称其已全面履行安全保障和提示告知义务,不存在管理过错,并主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原告方索赔金额过高。双方就伤残等级重新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仍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责任划分及损失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游乐园作为经营性场所,其面向的消费群体主要为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确保设施安全,并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和人员看护。游乐园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事发时铺设了安全缓冲设施或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看护,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对小林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小林事发时已年满11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的安全性应具备一定辨识能力,其在游玩过程中未能谨慎注意自身安全。小林的法定监护人及陪同亲属在场外亦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可减轻游乐园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游乐园对小林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林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30%的责任。
经核算,小林因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1.4万余元。按责任比例,游乐园应承担8.1万余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1万元,尚需赔偿小林7万余元。法院遂作出判决:游乐园赔偿小林各项损失合计7万元。
2026年3月25日,游乐园将7万元赔偿款支付至小林母亲账户,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游乐场所面向的消费群体多为未成年人,经营者务必严格落实安全保障义务,定期检修游乐设施,完善安全防护装置,设置清晰的安全警示标识,配备专人进行现场看护,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带孩子前往游乐场所游玩时,务必全程看护,及时提醒孩子注意游玩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共同为未成年人筑牢安全防护屏障。(石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