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持续提升检察干警专业素养与办案质效,强化干警法治意识,营造比学赶超的学法氛围,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3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启动“钟检学法”学习分享活动,以常态化业务研学、案例式精准剖析,推动检察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学习分享活动第一期聚焦司法实践高频疑难问题,围绕“租车两头骗”案件中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开展专题分享,45周岁以下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参加学习。

“钟检学法”首场学习分享活动由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杨明刚主持并作动员部署。杨明刚就常态化开展“钟检学法”学习分享活动提出三项要求:一是正确看待学习分享活动,深刻认识业务研学对提升司法能力、统一司法尺度、规范办案行为的重要意义,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履职实效;二是务必要高度重视、高质量完成,全体干警要主动参与、深入思考、积极交流,紧扣办案实际学深悟透法律适用要点,杜绝形式主义;三是要严守纪律作风,以严谨务实的学风、规范端正的作风参与学习,积极展现钟山检察队伍良好精神风貌。

随后,第一检察部主任王在梅以“‘租车两头骗’ 精准厘清罪名边界”为题,为大家进行学习分享,引导与会干警树立精准司法、依法办案的理念。
一是明确案件界定范围。“租车两头骗”,特指行为人在租车环节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租车辆的情形;排除初始无非法占有目的、正常租车后制作虚假证件出售车辆的行为类型,精准划定分析边界。
二是厘清两罪核心区分标准。指出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方式和侵犯法益不同。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并侵害相对方财产权益;而“租车两头骗”案件通过虚假身份或隐瞒真实非法占有目的签订租赁合同骗取车辆,除侵犯租赁行财产权益外还侵犯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排除普通诈骗罪的适用。
三是准确评价后续卖车行为与被害人认定。行为人将骗租车辆出售的行为,应评价为不可罚的销赃行为;公安机关追回车辆属于追赃挽损,不改变车辆租赁行作为本案被害人的法律认定。
四是规范诈骗数额认定规则。诈骗数额应认定为车辆价值,而非销赃所得的卖车价款。在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后,购车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维护权益,购车款则可通过追缴销赃所得予以发还。
五是明晰立案标准与罪名适用边界。针对未达到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能否以普通诈骗罪定罪的问题,分享人认为不能简单“降格处理”,类似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关系,特殊领域犯罪需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才具备刑事可罚性,且可能引发定罪逻辑倒挂。

此次“钟检学法”第一期活动,紧扣办案痛点、聚焦法律难点,通过理论讲解、案例剖析、观点碰撞,提升了干警办理类案的专业能力。下一步,钟山区检察院将常态化开展“钟检学法”学习分享活动,以学促干、以学提质,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何瑛)